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加强对自动售水机管理的建议(第154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5-17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来源:

辽卫建〔2018〕48号

 

尊敬的周娜等11位代表:

  您及其他10位代表在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对自动售水机管理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及其他10位代表对我省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对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国家层面有关规定

  现制现售饮用水是一种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饮用水,并直接散装出售饮用水的的供水方式。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制现售饮用水在全国各地大量出现,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暗藏着卫生安全隐患。为加强对其监督管理,国家先后下发了有关文件。

  2003年,原卫生部法监司针对辽宁省、重庆市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项目监管问题的请示,下发了《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218号),明确四点内容:一、用于现场制作饮用水的制水设备必须获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二、现制现售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制水设备所标识的饮用水标准以及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三、从业人员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四、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食品卫生法》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该供水方式实施监管。

  2011年,原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1]571号),明确了三点要求:一、用于现场制作饮用水的水质处理器(包括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必须获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必须是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出水水质必须符合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要求。现制现售的饮用水不得暗示或明示具有医用、增进健康性能或具有疗效作用;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用于现场制作饮用水的水质处理器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持有情况,是否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核查产品名称、型号和标签(说明书)中主要技术参数等是否与许可批件相一致,抽检出水水质。监督检查发现水质处理器无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依法予以处罚;产品标签(说明书)中主要技术参数与卫生许可批件不符的,应当责令整改;水质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停止现制现售饮用水,责令责任单位及时查明原因,消除污染,并对水质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三、各地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地方现制现售饮用水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完善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制度,采取措施,落实责任,提高监管力度。要强化生产销售现制现售饮用水单位的饮用水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目前,在国家层面上,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的依据仅限于《管理办法》及以上两个文件,违法予以处罚的情形仅限于水质处理器无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一种情形。

  (二)我省立法规定

  鉴于国家对现制现售饮用水实施监管的法律规定不完备的现实情况,为加强我省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2017年我省出台的《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对现制现售饮用水供水方式作出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要求。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选址、设计、水源选择、检验人员配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将检测结果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第三十三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项 现制现售饮用水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第(十一)项 现制现售饮用水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结果的。”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十)项 生产经营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第(十一)项 现制现售饮用水生产设备的选址、设计、水源选择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

  二、我省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现状

  经调查了解,近年来,我省大部分城市均出现了现制现售饮用水供水方式,起初群众有新鲜感,一段时间后由于销售状况不佳,经营者撤离自动售水机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自动售水机数量大幅度减少。目前我省约有1550 台自动售水机,多数分布在城市居民小区或公共场所。

  我省自2012年开始,按照国家要求,每年都在全省重点监督检查(随机监督抽查)计划中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各地对辖区内现制现售饮用水开展抽查,主要检查卫生许可批件情况,同时对出水水质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等指标进行检验。2016年全省抽查自动售水机453台,卫生许可批件合格数为446台,合格率为98.5%,对其中101台进行了出水水质检验,96台水质合格,合格率为95.0%;2017年全省抽查215台,卫生许可批件合格数为209台,合格率为97.2%,对其中29台进行了出水水质检验,26台水质合格,合格率为89.7%。

  目前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现制现售饮用水供水方式的数量、经营场地变化较快,一些经营者在经营前不办理营业执照,卫生监督力量有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难以及时掌握底数;二是据了解,部分地区工商部门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者没有法律主体地位,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特别是行政处罚存在困难;三是《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选址、设计、水源选择、检验人员配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规定,实际是立法技术的体现,目前除水源选择一项,国家明确要求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以外,其他各项内容国家和省尚无明确规定,亟需出台有关标准规范,为经营者提供行为规范,为监管者提供监管依据。

  三、下一步应当加强的工作

  您提出的关于自动售水机卫生状况堪忧、水质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非常准确,应当引起政府及社会的关注和重视。下一步,我省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强化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切实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一是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严格市场准入条件,依法做好营业执照核发工作。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首先要依法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工商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明确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作为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并依法严格核发营业执照,确保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便于掌握底数并实施监管。

  二是积极呼吁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标准规范,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选址、设计、水源选择、检验人员配备、废水回收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加强对现制现售饮用水水源使用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必须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与市政供水单位签订协议,由市政供水单位负责接通水源,进行计量和收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现制现售饮用水水源使用情况加强管理,从源头保障水质安全。

  四是加大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强化监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日常监管,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及日常巡查,摸清经营者底数,建立健全卫生监督档案,每年开展随机监督抽查,保障监督抽检经费,掌握用于现场制作饮用水的水质处理器的有关情况,掌握经营者进行水质检测以及向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送检测结果等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要求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在自动售水机醒目位置公布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编号、售水机水质处理器卫生许可信息、水质检测情况、管理人员联系方式等,接受社会监督。

  五是加强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的培训指导。今年,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卫生计生监督蓝盾二号行动——《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实施行动方案,以及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的培训、指导工作,强化其作为饮用水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意识,督促其依法做好自动售水机设施的日常维护、水质检测以及检测结果报送等工作。

  再次感谢您及其他10位代表对我省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您今后继续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5月17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