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推动“法治社会,尊医重卫”社会风气(第155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6-20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来源:

辽卫建〔2018〕50号

 

奚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法治社会,尊医重卫”社会风气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在建议中所说,目前医患关系在在总体和谐中存在着不和谐,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存在不足等原因,影响了“法治社会,尊医重卫”风气的形成与发展,我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改善医生工作生活条件,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已成为近几年来卫生工作的重点内容,结合溪悦代表的建议,我委将近期工作进展和下一步工作打算介绍如下:

  一、公安机关为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制定下发了《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的措施》:一是坚决依法打击暴力伤医违法犯罪。对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要迅速出警、依法果断制止,当场查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持凶器伤害医务人员、严重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要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果断制止,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二是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行为。对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聚众滋事堵塞大门、扰乱医疗秩序和在医疗机构违规停尸,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予以带离驱散;对组织、煽动的首要分子,要依法强制带离现场,从严惩处。三是坚决依法查处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携带斧头、菜刀、棍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要带离医疗机构严格审查;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四是二级以上医院一律作为巡逻必到点,有条件的要设立警务室;三级医院必须设立警务室。五是配合卫生计生部门指导二级以上医院开展医患纠纷摸排,对矛盾纠纷突出的医院,一律建立专门机构负责接受患者诉求,跟踪问题处理结果。六是指导二级以上医院一律按规定配足配强保安员,指导开展技能培训,加强医院巡逻守护。

  代表建议中所提及的锦州市公安局专门成立了医疗公安分局,希望在全省得到认可并推广。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整理锦州市公安局医疗公安分局的经验做法,争取把锦州好的经验做法向全省推广。

  二、近年来,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系列文件精神,省司法厅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全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目前,全省14个地级市全部建立了市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根据实际需要,在39个县(市、区)建立了县区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共有专职医疗纠纷调解人员978名,建立医学、法学等专家库27个,拥有专家2597名。据统计,2013年至2017年,全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共无偿提供医疗纠纷咨询服务2.4万余件次,受理医疗纠纷调解4149件,调解成功率71.6%,有效预防和减少了因医患纠纷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和恶性突发事件的发生,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夯实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推荐、选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积极参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注重调解人员培训,努力提高调解人员的调解能力和业务水平。积极配合省卫计委健全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起有效的医疗责任赔付机制。依法及时有效开展医疗纠纷化解工作,第一时间化解纠纷,切实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切实提高调解质量,提高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努力实现纠纷当事人满意,做到“案结事了”。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广大人民群众自愿、主动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医患纠纷的意识,提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率。积极引导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配合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参与庭审作证。加大对现有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技术培训,努力提升司法鉴定人的业务水平。

  三、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筹部署下,省卫生计生委、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辽宁保监局等多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努力,建立了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相互衔接的“三调解一保险”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

  关于将医患矛盾向院外转移的建议。目前各地医调委均设立了相关规定,仅对诉求金额较小的医疗纠纷进行院内调解,其他大量金额较大的纠纷案件均已转移到院外,提交医疗调解委员会调解。关于各地是否对金额较小的纠纷案件也移交院外调解,辽宁保监局作为保险监管机构,并无对应的管理和规划等工作职能,建议由相关政府部门研究决定。辽宁保监局将持续指导保险机构做好理赔服务等工作。

  四、加强对公众的健康知识和医疗知识的教育,与新闻媒体合作,安排一定比例的卫生公益宣传时间和版面,加强医学科普知识宣传,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理性对待医学的局限性和医疗风险。大力宣传卫生行业先进典型,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在全社会传递正能量,营造尊医重卫、爱护患者、服务群众的良好氛围。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为宣传重点,宣传医疗机构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改进医疗服务流程,创新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措施,对于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群众路线教育,提高社会满意度,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弘扬“不畏艰苦、甘于奉献、救死扶伤、大爱无疆”的行业精神,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以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为出发点,不断加强正面宣传力度。

  五、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生保障工作,民政厅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不断加大城乡医疗救助力度,完善相关制度、强化规范管理、提高救助能力和水平,2017年全省累计医疗救助211万人次,支出医疗救助金8.3亿元。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36号规定,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等,医疗救助方式为资助参保参合、实施基本医疗救助、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适当资助低收入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基本医疗救助主要采取住院救助,住院救助不限病种,不设起付线,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给予一定的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1万元,救助比例不低于70%;经基本医疗救助后,个人及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自负费用,再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一般按病种施救,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为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等8种,重特大疾病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1万元,救助比例不低于60%。具体救助标准和病种由各市确定。

  非常感谢您对医患和谐工作的关注和关心,也诚挚欢迎您以后继续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沈海林

  电话:18900915071,传真024-23388057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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