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建〔2018〕40号
张丽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成立医疗纠纷信托保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5年,我省11个厅局联合转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依法维护医疗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要求,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90%以上;2020年,医疗责任保险覆盖全国所有公立医院和80%以上的基层医疗机构。省卫生计生委和省物价局等部门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辽卫发〔2015〕14号)及《关于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医师多点职业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15〕33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并明确提出全省各地要建立、完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以及将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情况纳入“平安医院”及深化医改考核体系等目标要求。以政策组合的形式从政策层面和操作层面,对医责险的实施进行了具体指导,发挥了应有作用。
一、建立“三调解一保险”机制
医疗卫生事业关系亿万人民的健康,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幸福,是重大民生问题,近年来,由于经济赔偿引发的医患纠纷增多,部分地区医患关系紧张,甚至发生伤害医务人员,打砸医院等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在中央有关部门的科学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的统筹部署下,省卫生计生委、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辽宁保监局等多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努力,建立了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相互衔接的“三调解一保险”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保险机构作为第三方参与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调解不成时,相关被调解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机构依据调解协议或法院判决,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进行赔偿。应当说,“三调解一保险”机制的运行,有力的防止了“医闹”现象和恶性事件的发生,维护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有效化解和缓和了医患矛盾纠纷,为保障各方群体的合法利益诉求、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完善保险产品体系
为解决医疗责任险存在产品不能满足医疗机构多样性需求等瓶颈性问题,近年来,辽宁保监局积极指导公司加大对产品条款、服务形式的创新力度,不断完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体系。一是尝试开发“保障分级、服务为主”的保险产品。对固定纠纷支出部分保障额度封顶,额度之上的风险设定高保障额度,保险产品以风险管理、纠纷转移等服务内容为主。二是对抗风险能力较弱、风险较小的中小型医疗机构,尝试开发“保障额度较高、提供保险服务为辅”的保险产品,主要满足经济补偿为主的保险需求。三是对医疗机构风险的全覆盖,在保险产品的设计上不仅局限于对医疗体系中医患纠纷的关注,更将目光转移到医疗机构所面对的其他风险上,包括针对不同医疗机构的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基本覆盖了医疗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为分散医疗结构和医师个人的经济赔偿风险提供了产品保障。
三、搭建制度保障框架
一是出台管理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辽卫发〔2015〕14号)、《关于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医师多点职业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15〕33号)、《辽宁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辽综治办发〔2017〕5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并明确提出了全省各地要建立、完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从无到有,搭建起医责险发展的制度框架。二是完善考核政策。推动将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行动的医疗分担机制情况,纳入“平安医院”及深化医改考核体系等工作要求之中,为医疗责任保险提供了有力政策支持。这项政策的出台,大大提升了医疗机构的参保率,为医责险的稳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增强联动合力。联合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相关工作。联合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等9部门,共同研究辽宁省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并拟深入各地市进行联合督导。
通过上述工作,辽宁保监局辖区医责险业务几年来一直保持较高增速。2017年为各级医疗机构提供风险保障16.27亿元,支付保险赔款6033.58万元,同比增长24.72%,有力的支持了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建设和医疗事业发展。
虽然“三调解一保险”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其毕竟是一项新生事物,可能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还需在运行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予以调控和完善。下一步,我委将继续司法、保监局等部门,统一步骤、协调行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在参与社会治理方面的功能作用。
非常感谢您对医患和谐工作的关注和关心,也诚挚欢迎您以后继续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沈海林
电话:18900915071,传真024-23388057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