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提高中医门诊报销金额的建议(第139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5-28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来源:

辽卫建〔2018〕37号

 

吴孔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中医门诊报销金额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立健全中医医疗保障制度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件大事,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和要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自2004年开展试点以来,始终坚持惠民、便民的工作宗旨,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重点从保障大病起步,逐年提高筹资标准,完善补偿方案,创新保障机制,改革支付方式,逐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新农合制度平稳运行、健康发展。

  目前,我省各地已经将符合规定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实行协议管理,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在报销范围和比例上向中医药服务倾斜,医疗机构使用中医药及开展中医诊疗项目报销比例可提高10个百分点。2017年省卫生计生委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通知》(辽卫发〔2017〕24号)文件,对新农合门诊报销情况进行统一要求。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原则上仅限于乡和村以及社区医疗机构。乡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保持在50%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当年筹资标准的50%。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达到25%,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当年筹资标准的50%;也可按80%比例进行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当年个人筹资标准的50%,以家庭为单位共同使用。

  在省、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新农合门诊特慢病制度,将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腹透和血透)、冠心病(心绞痛型、心肌梗塞型)、高血压(III期)、糖尿病(具有合并症和并发症)、结核病、慢性病毒性肝炎(抗病毒治疗)、血友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及强直性脊柱炎、系统红斑狼疮、儿童苯丙酮尿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病种纳入门诊特慢病补偿范围。各市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新农合门诊特慢病利偿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和报销比例。

  衷心感谢您对新农合事业的关心和支持。今后,我们要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新农合工作的意见,坚持卫生事业发展的正确方向,强化政府职责,结合广大农民看病就医需求,努力完善新农合制度,逐步提高参合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参合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5月28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