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模式发展的建议(第111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6-07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来源:

辽卫建〔2018〕7号

 

 

张远霞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模式发展的建议》(第111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出台医养融合政策,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的建议

  (一)出台文件,落实目标任务。2014年,我省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明确就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等内容提出要求,为开展医养结合工作提供了基本政策依据,明确了工作重点;2016年,我省印发了《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56号,下称《医养结合实施意见》),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并进行任务分工。

  (二)各部门加快落实医养结合相关政策。省卫生计生委严格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对养老机构内设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了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在医保政策方面,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诊所、卫生室、医务室)以及举办的护理院、康复医院等,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准入条件的,纳入城乡医保定点范围。在认定定点医疗机构过程中,民营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与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将以相同标准予以认定。目前,各市符合相关规定,并有意愿纳入医保定点的28所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已纳入医保定点范围,而且数目仍将持续增长。

  (三)我省的一些具体情况。在实际经办管理中,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医疗服务需求,各地医保行政、经办部门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衔接方面做了积极工作。例如,沈阳市积极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不仅有设置老年病科的综合医院、老年病医院,也有养老服务机构中内设的医疗机构,如沈阳地区的天柱山(远大)老年公寓内设的沈阳浑南天柱山医院;致力于驻区诊所、家庭医生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蓝卡健康集团下设的沈阳浑南蓝卡听雨观澜诊所;率先试水“医养结合”、入驻大东松浦博爱养护中心的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大东院区,还有沈阳市铁西区松蒲博爱养护福利中心的卫生所及沈阳四圣心源中医院、中置老年病医院等。

  鉴于我省老龄化快速发展的情况,考虑到老年群体患病率较高,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特点,我省各地现有医保政策已向老年群体倾斜,老年人相对年轻人的医保待遇更高一些。各地退休职工住院报销比例通常高于在职职工3-5个百分点,普遍达到了90%以上,部分地区的一级医院报销比例甚至超过95%。城镇职工医保将统筹基金收入的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供参保职工支付药房购药、门诊医疗费和住院个人自负及起付线下费用,退休人员不仅不再缴纳参保费用,而且其个人账户划款比例高于在职人员。近年来,全省各市普遍出台门诊特慢病制度,有30余种疾病纳入门诊特慢病病种范围,如高血压、糖尿病、帕金森病、尿毒症肾透析以及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等,受益群体主要是老年人,退休人员占到该项政策享受总人数的75%,沈阳、大连2市还开展了普通门诊统筹工作。从基金的支出结构看,有近50%的基金用于支付老年居民的医疗需求。去年,按照国家要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了报销范围,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为方便老年人异地养老而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我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推进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体系建设。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是法定的,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主导建立的、保障基本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一定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制度。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因此不宜过度扩大医保支付范围。无限扩大基本医保的支付范围,特别是医保职责之外的项目,既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对基金安全存在不利影响,更是对全体参保人权利的侵害。失能人员住院医疗以外的护理需求应由专门的长期护理保险予以解决,是国际上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国家的主流做法,如德国、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

  我省尽早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定相应的评定标准,并按评估结论按规定负担参保人员住院医疗以外的护理需求,既降低了成本,又节约了有限的医疗资源。通过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解决失能半失能人员的护理问题,通过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解决老年人生活照料与护理问题,通过完善社区养老、医疗服务设施和家庭医生制度,解决居家老人就医问题。建立起家庭为主体、社区为依托、机构做补充的新型养老模式。我省要统筹相关要素,按照国家部署尽早谋划“长期护理保险”,切实解决困扰老年人口和养老机构的实际问题,尽早应对我省日益严峻的老龄化问题,缓解老龄化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压力。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建立联合指导、联席会议、会商协调等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共同推进医养结合领域“放管服”工作,积极发挥政府在医养结合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协调各部门在医保政策衔接、财税金融政策、土地供应、人才培养、建设规划等方面细化政策措施,在准入、许可、用水、用电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使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到国家和省市关于养老服务业的包括床位和运营补贴等各种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医养结合服务。

  二、关于鼓励医疗机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和鼓励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走集团化发展道路的建议

  近年来,我们贯彻落实《医养结合实施意见》,推进相关分工任务落实,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一是鼓励养老机构根据自身实际和需要,通过按规定独立设置医疗机构、设立医务室或引入医疗机构分支、与医疗机构合作开辟绿色就诊通道等多种方式,提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全省已有55%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二是民政和卫生计生部门落实《民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对申请举办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及时办理审批。对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申请养老机构许可的,民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符合设立条件的,自受理设立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三是鼓励中心城区的二级医院或企业医院转为康复医院,或将二级医院部分床位转为康复床位挂康复医院牌子,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医院逆转为老年康复、老年护理机构。四是根据《辽宁省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积极落实省长亲自确定的“每个县组建1家医养结合混合所有制的健康产业集团公司”要求,大力推进建设具有一定规模、不同所有制性质、公司制的医养结合健康产业集团,带动整个县域医养结合工作的发展。四是持续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发放运营补贴和机构责任保险费补贴,降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成本和风险,吸引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机构。

  三、关于明确服务对象、内容的建议

  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包括有急性和慢性病的老年人,肢体残疾和卧床不起的老年人、及高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医养的重点保障对象。在明确规定公办养老机构发挥对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托底保障作用基础上,2017年我省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94号)和《辽宁省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辽政办发〔2016〕94号),要求各地进一步扩大面向居家社区、农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资源,加强养护型机构建设,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

  2017年3月,印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就医服务绿色通道的通知》,要求为老年人就医提供绿色通道的医疗机构要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老年人,在挂号、就诊、收费、化验、取药、住院等环节的全部或大部分开通绿色通道,去年底,我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对计生特殊家庭提供绿色通道的年龄限制放宽至49周岁,即对持《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我省对满49周岁的计生特殊家庭发放《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在我省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优先就医绿色通道,对需要紧急救治的开通急诊绿色通道。省、市、县均至少指定一家综合公立医院作为向计生特殊家庭提供便利医疗服务的定点医院,省人民医院为省级定点医院。

  四、关于对加强专业队伍建设的建议

  今年,将“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内容写入《辽宁省贯彻落实“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实施意见》,加强老年健康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尽快培养一批有爱心、懂技术、会管理的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者。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大力开展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采取积极措施保障护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并逐步提高其工资待遇。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相关专业或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鼓励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为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提供岗位。重点建设一批职业院校健康服务类与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不断壮大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形成管理人才、专业人才、技能人才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健康老龄事业发展人才支撑。

  在推动医养结合工作的过程中,各部门相互合作,加强全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岗位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15〕25号),逐步推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2017年,通过报请政府印发《辽宁省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明确要求各市实施养老护理人员培养培训计划,逐年推进,到2020年实现轮训率100%的目标。各地积极谋划,认真实施,依托培训基地抓紧开展培训,其中大连市的经验做法入选全国养老服务业发展典型事例。省里统一组织开展了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有64人获得国家四级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通过选拔培训推荐4名养老护理员参加了人社部组织的2017年中国职业技能大赛,3人获得三等奖,1人获得优秀奖,省民政厅获得优秀组织奖。

  五、关于强化行业监管考核,确保医养结合取得成效的建议

  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的医疗服务监管,关乎老年人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是医养结合机构生存发展的重要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指导等职责,指导医养结合机构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诊疗规范和技术规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和疾病预防工作,重点是做好对病情危重、失能、失智老人的服务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同时给慢性病的老年人提供综合、连续、方便、廉价的医疗卫生服务。同时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实施许可权限加强对辖区内养老机构的监督和检查,依法严格执法。

  2017年起,省民政厅牵头联合省公安厅、卫生计生委、质量技术监督局、老龄办、食药监局等在全省启动开展了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为期四年),经过一年的大检查和质量问题集中整治,全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和提升。我省还在填报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的同时,启用了“辽宁省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建立起养老机构信息数据库,打造养老服务管理智能化系统。

  2018年,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联合出台文件《关于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试点和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18〕10号),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试点和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引领带动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快速发展。2018年全省有重点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在试点单位中首批建设10个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示范基地,2020年建设30个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示范基地。经过试点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在试点单位中择优评定出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示范基地。

  今后,我省各部门将继续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建立联合指导,并不断提高各级各类养老院和医养结合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视服务质量为生命线,强化质量管理,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服务质量安全有效。同时探索“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模式,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持续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发放运营补贴和机构责任保险费补贴,降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成本和风险,吸引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机构。二是鼓励养老机构根据自身实际和需要,通过按规定独立设置医疗机构、设立医务室或引入医疗机构分支、与医疗机构合作开辟绿色就诊通道等多种方式,提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三是继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2017—2020年),加强养老机构监管,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持续改善。

  非常感谢您对医养结合工作的关心,请继续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工作!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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