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建〔2018〕45号
肖振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促进我省养生养老产业发展的建议》(第152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整合资源,构建政策保障和协调发展体系的建议
(一)推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今年5月份,我省印发了《辽宁省贯彻落实“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实施意见》,内容包括: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多种形式的签约服务、协议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机构或医务室、护理站等,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疾病预防、老年保健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护理服务。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机构。鼓励中心城区的二级医院或企业医院转为康复医院,或将二级医院部分床位转为康复床位,加挂康复医院牌子。鼓励三级医院康复科与康复医院建立多种形式的指导协作关系。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居家老人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到2020年,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共享,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加强组织协调,出台指导医养签约的指导文件。省卫生计生委与省民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18] 24号),要求各地要把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服务作为2018年医养结合重点工作,专项推进、专门部署、专人负责;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底数及分布情况,掌握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能力,结合本地资源开展签约服务工作,部署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签约服务工作,明确签约服务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模式和工作进度等。要求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向民政部门提供医疗机构名单,民政部门要向卫生计生部门提供养老机构名单,为机构签约提供足够选择的资源;通过组织召开洽谈会、协调会等,为机构签约搭建相互了解的沟通平台;统筹资源布局,指导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知情选择适宜的签约服务模式;举行医养结合签约服务仪式,扩大舆论宣传和社会影响,及时向社会公开医养结合机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018年11月30日前,签约率不低于63%,到2020年,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共享,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三)搭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进健康信息协同共享。通过几年的努力,我省已经搭建完成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联通全省各市区域信息平台和近100家大型医疗机构,通过基层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省平台汇集了全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的诊疗信息和电子居民健康档案,并开发完成了妇幼信息系统、慢病管理信息系统及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实现了健康医疗信息的互联互通与协同共享。推进全民健康信息与“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对接,通过互联网技术搭建信息沟通桥梁,为渴望关爱的老人提供人性化服务、实现“互联网+居家养老” 智慧化养老服务新模式奠定基础条件。
( 四)完善薪酬导向,调动从业人员工作积极性。省卫生计生委联合民政厅、财政厅共同组织开展公立医院薪酬改革试点,围绕建立符合我省公立医院实际的薪酬制度,完善薪酬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优化薪酬结构,加强绩效考核评价,积极探索完善各类薪酬分配办法,调动义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为深入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提供保障。
二、关于完善制度,构建行业标准和完善医保体系的建议
(一)做好市场准入和标准制定。我省研究制定医养结合机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完善老年人健康分级、能力评估、护理服务等行业标准体系,提出在“十三五”期间,大力发展老年护理服务事业,全面提升老年护理服务能力。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医养结合及安宁疗护机构能力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服务指南和规范,进一步规范护理服务行为;严格落实《民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对申请举办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及时办理审批。对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申请养老机构许可的,民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符合设立条件的,自受理设立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对养老机构内设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了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二)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我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精神,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诊所、卫生室、医务室)以及举办的护理院、康复医院等,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准入条件的,纳入城乡医保定点范围。在认定定点医疗机构过程中,民营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与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将以相同标准予以认定。
我省始终将增强老年人就医便捷性作为全省医保制度建设的重点工作任务。多年来,通过全面推进市级统筹,取消市级统筹区域内县区间转诊转院环节;通过推进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改变原有“先垫付,后报销”的结算方式,实现统筹区域内持卡就医即时结算。同时,为方便老年人异地养老而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我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推进城镇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体系建设。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主导建立的、保障基本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就医诊疗,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一定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制度。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按照国家顶层设计和社会保险本质,不应对相同参保人进行差异性对待,单独扩大支付范围。但是,鉴于我省老龄化日趋严重的情况,考虑到老年群体患病率高,医疗费用负担重的特点,我省各地现有医保政策已向老年群体倾斜,老年人相对年轻人的医保待遇更高一些。
各地退休职工住院报销比例通常高于在职职工3-5个百分点,普遍达到了90%以上,部分地区的一级医院报销比例甚至超过95%。城镇职工医保将统筹基金收入的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供参保职工支付药房购药、门诊医疗费和住院个人自负及起付线下费用,退休人员不仅不再缴纳参保费用,而且其个人账户划款比例高于在职人员。近年来,全省各市普遍出台门诊特慢病制度,有30余种疾病纳入门诊特慢病病种范围,如高血压、糖尿病、帕金森病、尿毒症肾透析以及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等,受益群体主要是老年人,退休人员占到该项政策享受总人数的75%,沈阳、大连2市还开展了职工门诊统筹工作。从基金的支出结构看,有近50%的基金用于支付老年居民的医疗需求。去年,按照国家要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了报销范围,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
在积极推进医养结合服务的同时。我省正探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目前全国15个市开展了长期护理(照护)保险试点工作。失能人员住院医疗以外的护理需求由专门的长期护理保险予以解决,既降低了成本,又节约了有限的医疗资源。
三、关于构建人才培养和岗位培训体系的建议
加强养老职业教育培训,加强专业教育教学,努力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较好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适应我省医养结合的养生养老服务产业发展需求。
(一)加强培训。省卫生计生委委托中国医大一院开展全省养老护理专业人员培训,将日本、重庆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理念引入我省,目前已为各地共培训100名师资人员,推动各地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还委托省金秋医院开展了养老护理人员的培训。今后还将继续加大专业机构培训力度。下一步将建设若干个老年医学、老年护理等专业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为我省培养更多的医养结合人才。除此之外还将老年保健、康复、护理等知识融入到全科医生培训内容中。已在省内多所三甲医院的老年病科基础上建设全科医学科,将借助老年病学科优势培养全科医生。
(二)鼓励支持本科院校举办老年社会工作、老年护理、老年人保健与营养、老年医学、老年心理学、生命伦理学等课程。鼓励支持高等职业学校举办老年服务与管理、护理(老年护理方向)、家政服务(老年服务方向)和社区康复(老年康复方向)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鼓励支持中等职业学校举办老年人服务与管理、护理(老年护理方向)、家政服务与管理(老年服务方向)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努力培养一大批老年服务的专业人员。
(三)优化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课程设置。职业院校要紧密依托行业企业办好养老服务类相关专业,大力实施“校企合作、工学交替”的人才培养模式,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之路。课程建设要按照职业标准对接人才培养,以职业岗位为标准,按照养老机构经营管理、基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关怀、老年活动策划等能力完善课程体系,优化课程设置,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四)加强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明确养老护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面向各类养老机构及其相关产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老年生活护理、老年心理护理、老年疾病照护与康复保健、养老机构经营与管理和老年产品营销等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职业工作任务,具备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从事高级护理、心理相谈、康复保健、经营管理、老年产品(产业)营销工作的技术技能人才。依托养老企业机构建立校外实训基地,使学生在真实的职业环境中实训、实习,熟悉和了解养老机构护理工作性质与内容,熟悉所在岗位的工作流程;了解养老护理职业标准、行业规范,提高护理知识和技能训练;从而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适应能力。
鼓励支持学校建立养老培训基地,对在岗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支持学校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对在职人员开展轮训、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提高养老护理人员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为养老护理行业提供专业服务的职业化队伍。
四、关于深化改革,构建多元化和差异化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议
一是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试点和示范基地建设工作。2018年3月我委与省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试点和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针对提案第二条第3点“医养结合养老机构行业标准和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其中就医养结合中医药健康服务提出了试点和示范基地种类和标准,对医养结合养老机构行业标准和管理监督进行了有益尝试。另外,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中医类医疗机构,要从满足老年人健康需求出发,主动拓展服务领域,全方位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一是在医疗机构内开设治未病科、老年病科、康复科。二是建设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三是与养老机构建立协作关系,上门为老年人开展中医药服务,在养老机构开设老年病科等。四是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有效缓解了养老和医疗机构(尤其是中医医疗机构)参与医养结合不到位问题。
二是依托地区环境优势,打造医养结合的养生养老机构。在营口和大连,以“亲和源”温泉疗养院等5种中医药养老健康养老服务模式初步形成,下一步将在全省环境资源优势地区推广普及,形成吸引域外老年人的高档养生养老区和面向本地区老年人的中低档养生养老区,促进健康养老产业发展。
三是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医养结合养生养老产业。为推进养老产业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条件的,准予按税法规定进行扣除等。同时,按照国家规定,营改增试点期间,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目前,这些政策在我省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有效减轻了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负担。
通过持续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发放运营补贴和机构责任保险补贴,降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成本和风险,吸引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机构,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扶持、吸引社会各界和个人广泛参与。
非常感谢您对医养结合工作的关心,请继续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工作!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