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情况的建议(第121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5-04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来源:

辽卫建〔2018〕18号

 

 

苗德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情况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件大事,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安排,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和要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自2004年开展试点以来,始终坚持惠民、便民的工作宗旨,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重点从保障大病起步,逐年提高筹资标准,完善补偿方案,创新保障机制,改革支付方式,逐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新农合制度平稳运行、健康发展。

  一、关于报销比例问题

  (一)门诊报销

  目前,我省门诊支付范围原则上限于乡、村和社区医疗机构。乡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保持在50%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当年筹资标准的50%。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达到25%,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当年筹资标准的50%;也可按80%比例进行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当年个人筹资标准的50%,以家庭为单位共同使用。2018年,结合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实行按疾病分组付费支付方式改革县级公立医院开展门诊补偿试点;尝试将院外会诊费(含远程医疗会诊费)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目前会签中。

  (二)住院报销

  新农合12年来,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例逐年

  提高,从2006年仅27%,目前可达到50%多,通过开展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和全面推开大病保险,使实际补偿比达到62%。统筹区域内,参合农民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补偿比达到75%,住院补偿比与政策范围内补偿比差距正在缩小,住院费用的实际负担不断下降。

  我省重大疾病保障水平不断提升。从最初的2个病种,提升到的30多个病种。2018年,关于重大疾病政策将做适当的调整,继续加大保障力度,提高22种重大疾病保障水平,限额内报销比例提高至80%;精准扶贫对象限额内报销比例不低于90%。限额内报销比例提高了5个百分点。

  二、在外打工农民报销问题

  2017年,省卫生计生委下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参合农民工、参合双创人员、参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报实施方案(实行)>的通知》(辽卫办发[2017]139号),满足了参合农民工、参合双创人员、参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就医需求,已备案的跨省异地居住人员住院报销政策:10000元以内,30%报销,10000元以上,40%报销,无起付线,门诊费用不予报销;已备案的省内跨市异地居住人员住院报销政策(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按照参合地标准执行;已备案的异地居住人员即时结报住院费用结算,按照就医地规定(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等)。

  衷心感谢您对新农合事业的关心和支持。今后,我们要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新农合工作的意见,坚持卫生事业发展的正确方向,强化政府职责,结合广大农民看病就医需求,努力完善新农合制度,逐步提高参合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参合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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