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建立补偿机制扶持公立医院的建议(第1260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5-17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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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补偿机制,扶持公立医院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提案中提到的,2017年全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推开以来,在政策层面省委省政府紧紧围绕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和路径,在服务体系、补偿机制、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人事薪酬制度等方面持续发力,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逐步建立。但是随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不断深化,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也越来越艰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逐渐浮出水面。特别是在医院外部治理体系方面,还存在着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取消药品加成后价格补偿仍不到位,技术劳务价格仍然偏低,动态调整机制尚未建立。二是政府对公立医院发展建设的投入与政策要求还有差距,在医务人员基本薪酬、养老保险补助、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产生的债务化解等方面的财政投入还没有达到政策要求。三是薪酬制度改革尚未落地落实,距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两个允许”的要求还有差距,院长年薪制、岗位薪酬制、协议薪酬制等形式的薪酬制度改革模式还需积极探索。四是支付方式改革还需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新机制尚未建立。

  对于您提案中提出的三点建议我们十分赞同。随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不断深化,我们在落实政府投入政策、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推进薪酬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在加大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方面:省财政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偿资金纳入省本级财政预算,一是对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在中央财政每年每个县补助300万元的基础上,省财政从2015年起每年每个县补助100万元。2018年省以上财政投入资金总量达到1.8亿元,确保15%左右的政府补助资金足额到位。二是对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中央财政对每个市补助1000万元、每个有区属公立医院的市辖区补助100万元。2018年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6亿元,有力地推动了我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可持续发展。三是每年安排省属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补偿专项资金0.7亿元,确保省政府确定的对省属医院不低于5%补偿比例落实到位。四是从2016年起安排省级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资金规模为1.5亿元,重点支持省属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国家级区域医疗中心;帮助解决部分省属医院包袱沉重、长期亏损、设备购置资金短缺等问题,确保医院平稳运行。

  在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方面:我省在沈阳、盘锦等地开展了DRGs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其中沈阳近期被确定为国家医保局DRGs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城市,阜新市开展了病种分值点数法试点,为我省深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进行了有益探索。2019年,全省各地除开展DRGs及病种分值点数法试点城市外,将进一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至120种以上,推进各市医保电子病案首页和电子病历建设,为全面开展DRGS支付方式改革打好基础。同时,针对不同类型医院特点,继续推进以病种付费为主,包括按床日、按人头、按服务单元等在内的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进医疗保险智能监控系统建设,在沈阳、辽阳开展政府购买第三方监管服务试点,全力减少过度医疗行为。

  在推进薪酬制度改革方面:按照总书记“两个允许”的要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覆盖全省所有市。各试点医院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体现以知识价值和劳务价值为导向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全面推行绩效工资制度,建立了以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使医务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结合起来,进一步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开展薪酬制度改革,全省公立医院的薪酬水平逐年提高,2018年,全省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共计255.33亿元,人员支出占业务支出比重为33.52%,较2017年增长了0.5个百分点。

  围绕您提出的建立补偿机制,扶持公立医院发展的建议,我们将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调研了解全省公立医院启动改革后价格补偿和政府补偿的实际情况,督促各地严格按照改革方案确定的补偿途径和比例落实到位。二是建立财政长效投入机制。分阶段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6项投入政策。三是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进一步探索将医保资金按人头、按区域打包给医联体牵头医院,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和病种覆盖面,继续做好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试点。四是加大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力度。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逐步实行备案制。进一步深入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指导公立医院完善以质量、效率为导向的内部分配办法,建立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激励机制。注重提高低年资医生薪酬水平,提高医生的职业吸引力。

  最后,再一次感谢您提出的良好建议,这将是我们前进的动力,非常欢迎您再提出宝贵意见。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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