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制定《辽宁省医养结合促进条例》的议案(第026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7-15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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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德琳代表:

  您和文起东等9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辽宁省医养结合促进条例》的议案收悉,感谢您们对医养结合工作的关注,现就议案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辽宁省医养结合促进条例》进展情况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推动医养结合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我省于2016年出台了《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我省医养结合工作进行总体部署。近年来,随着医养结合工作的发展,规范医养结合服务、发展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今年初,省人大已将制定《辽宁省医养结合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立法计划。我委高度重视《条例》起草工作,成立《条例》起草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倒排工期,有序开展《条例》论证起草工作。您们所提的议案,正是我们当前工作重点。在国家没有上位法,各省均没有相关法规的情况下,在省人大指导下,我们认真梳理有关政策,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赴外省先进地区学习,积极征询各方意见,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完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议案中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我委对您们所提的建议高度重视。在《条例》论证起草过程中,认真加以借鉴和吸收。一是关于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的建议。《条例(草案)》第三条、第四条分别就政府和各部门职责作出规定。明确提出“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养结合工作领导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医养结合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及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医养结合相关工作,为做好医养结合工作提供了有效保障。二是关于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的建议。《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范了医养协作、就诊绿色通道的内容,明确提出了“支持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协议合作,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引导和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合作机制提供了遵循。三是关于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的建议。《条例(草案)》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分别就养老机构设置诊所、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举办三级医疗机构的工作程序、登记管理、纳入医保、简化办理手续等内容作出规定,为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提供了政策支持。四是关于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的建议。《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分别就基层医养结合服务、签约服务作出规定。明确提出“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衔接机制,鼓励开展合作”,“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有效地推动了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五是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建议。《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为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六是关于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建议。《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明确提出“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可以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比例。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为老年人提供就医便利服务”,有力地促进了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的融合发展。七是关于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的建议。《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分别就医养结合机构发展中的规划建设和用地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为养老机构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留出空间,引导并支持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邻近选址”,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分别以不同形式保障用地,对促进医养结合机构发展给予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八是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条例(草案)》设专章,明确了人才激励和培养政策。第三章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分别就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多点执业,从事养老护理人员入职奖励,退休医务人员发挥作用,医养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薪酬、职称评定同等对待,护理人才培训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开展医养结合提供了人才保障。九是关于强化信息支撑的建议。《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第二十条分别就信息共享作出规定,明确提出“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与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资源,推进医养服务数据标准化和规范应用,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合作和信息共享”,“鼓励医疗机构依法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为互联网+医养结合提供了有效支撑。十是关于加强考核督查的建议。《条例(草案)》第一章第七条就强调了建立考核督查制度,明确提出“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对接程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绩效考核”。

  三、下步工作思路

  各位代表,制定《条例》涉及20余家省直单位的工作职责。目前,《条例(草案)》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我们将积极争取各地区、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组织专家论证,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综合汇总各方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草案)》。我们诚恳邀请您们参加立法调研工作,为制定《条例》多提宝贵意见。我们将力争使《条例(草案)》更具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如期完成《条例》的论证起草工作,按程序组织报批。对您们在议案中所提的建议,目前还无法吸纳到《条例(草案)》中的,我们将在今后研究具体政策措施时,加以吸取借鉴,以推进我省医养结合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非常感谢您们对医养结合工作的关心,今后还请您们继续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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