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曾庆捷代表:
您在辽宁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并实施鼓励二胎生育政策和措施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人口与家庭发展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所提出的四点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废止《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抓紧制定并出台《辽宁省促进人口发展条例》,从立法层面鼓励生育二胎,并在政治、待遇等一系列方面作出规定,以此为导向,树立和营造生育二胎光荣的环境和氛围”的建议。
这条建议站位高并且非常及时,具有较强的前瞻性。辽宁当下确实需要这方面的政策,以促进辽宁人口快速增长。
2018年,我省常住总人口4359.3万人,人口出生率为6.39‰,死亡率7.39‰,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远远低于国家人口自然增长率3.81‰的水平。出生率为6.39‰低于全国10.94‰,排在全国第25位。由于我省15–49岁的育龄妇女的基数小且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加之生活压力大,托育难,育儿成本高,不愿生,不想生,不敢生的育龄妇女越来越多;面对“4-2-2”日益严峻的养老形势,“生得起,养不起”是新生代独生子女育龄妇女不可回避的生育难题,她们既要为工作奔波劳顿,又要承担照顾老人和孩子的压力,已成为了我省生育率一路走低的主要原因之一。正如您关切的那样,解决辽宁省人口问题是一项刻不容缓的问题。
因为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没有改变,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尚未废止,所以我省只能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调整。今年,省人大将修订《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纳入立法计划,我们在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具体指导下,广泛征求了卫生健康系统和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召开了省、市、县、乡、村各级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借鉴了兄弟省份的经验,征询了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有关领导的意见,完成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现已报省司法厅进行合法性审查。有您等人大代表们的关注,我们会竭尽全力积极争取出台一些政策,为辽宁人口增长助力。
二、关于“延长二胎产假时间,产假期内职务、职称、职级等晋升不受影响,设立生育二胎奖励基金,每月纳入工资中”的建议。
您的建议非常契合辽宁实际,反映了不少家庭的迫切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委在《辽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中,已将您的建议融入了新的《条例》之中,拟定了“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9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30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期满后,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产假延长期间,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按政策生育的子女托幼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并实行动态增长机制。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等。由于受我省财力状况的影响,此案能否通过有待于您们人大代表的支持。
我们与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多家单位就落实您关于设立生育二胎奖励基金的建议进行了沟通协商,因国家有基金管理法的严格规定,目前尚无实际进展,请您谅解。与此同时,我们了解了外省情况,均无设立生育二胎奖励基金。
三、关于“医疗、幼教机构及一切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相关机构和设施要向二胎少年儿童倾斜等”建议。
此建议切中了制约我省人口增长的要害,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婴幼儿托育服务供需矛盾已经严重影响了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亟待解决的客观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幼有所育”。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了“要针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新情况,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4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文件出台。确立了“到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的目标。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科学制定我省落实《意见》的实施方案,完善鼓励二孩生育政策,营造良好的生育环境。目前全省已在机场、车站、商场、单位、公园等场所建设了1717个母婴哺乳室和女职工关爱室,基本解决了哺乳妈妈时常无处哺乳的困境。
四、关于“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的建议。
我们将通过电影、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手机报等新媒体,加强对新修订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等全面两孩政策的宣传,提升育龄人群社会责任感和对政策的认同感。通过设立宣传专栏、张贴宣传海报、悬挂宣传标语等形式,加强育龄女性优生优育宣传,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现代生育观念,进一步提高生育意愿,营造“人人愿生、人人想生、人人敢生”的良好生育氛围。积极开展“幸福家庭”创建活动,提高全社会对促进家庭文明、守护家庭健康、帮扶家庭致富、引领家庭奉献的发展意识,解决按政策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
再次衷心感谢您对我省人口与家庭发展的关注,我们愿与您一道为辽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共同奋斗。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