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提高辽宁省适龄女性生育意愿的建议(第1285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5-28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来源:

张桂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辽宁省适龄女性生育意愿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人口问题的形成是历史、文化、经济、伦理、政策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人口结构及人口素质发展水平关乎国家战略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2015年全国人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并授权省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作出具体规定。2016年我省及时以修正案形式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了相应修改,从两年来的实施情况看,对支持按政策生育发挥了一定作用。落实中央决定,全面两孩配套政策得到了落实。

  一、母婴设施建设。2017年我省开展了母婴设施建设工作,目前,全省在机场、车站、商场、单位、公园等已建1717家母婴哺乳室和女职工关爱室,已建的总面积约21653平方米,在建的面积为1478平方米。

  二、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发展。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始终把公益普惠作为学前教育的发展方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通过实施学前教育一期、二期三年行动计划,我省以推进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为抓手,围绕“扩资源、建机制、促规范、提质量”的核心任务,压实各级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构建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城市公办幼儿园、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村村覆盖幼儿园建设工程,新建、改扩建幼儿园3700多所,建设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1029所,多种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园2901所,普惠性学前教育覆盖率达到68%,构建了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三、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我省在提高育龄女自我保健意识、普及优生优育知识、预防出生缺陷、为孕产妇提供全程服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提供妇幼健康服务。一是不断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基层妇幼健康服务网络,普遍设置了乡镇级孕期和儿童保健门诊。推动各地设立产科、儿科质控中心,加强质量控制,助产机构全部制订产后出血、羊水栓塞和子痫等抢救应急预案,省市县三级围产期急救已辐射全省,转诊机制日趋完善;二是积极保障孕产妇安全。印发《辽宁省母婴安全行动计划(2018一2020年)和健康儿童行动计划(2018一2020年)实施方案》(辽卫办发[2018]424号),强化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管理机制、孕产妇和新生儿危重报告与救治机制,全力维护每一位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健康;三是开展孕前优生服务。为符合生育政策的计划怀孕夫妻提供健康教育、优生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相关服务;四是开展孕期全程服务。严格实施孕产妇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将控制剖宫产率纳入省市政府目标绩效考核,推广使用统一的《母子健康手册》,实施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五是开展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服务。为准备怀孕和孕早期3个月内的全省农村妇女免费增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等。今后将继续开展宣传教育,普及优生科学知识,宣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重要作用,引导群众树立优生意识,转变行为习惯,做好妇幼健康服务。2016年、2017年共争取中央投资1.94亿元、安排省本级投资2500万元,支持了13个妇幼健康保障机构建设。积极推进全省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中心建设。目前,全省73所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共救治危重孕产妇8470例,其中县级抢救中心1042例,省市级抢救中心7428例。全省50所危重新生儿抢救中心共抢救新生儿7811例,抢救成功7592例,成功率92.1%。

  四、延长产假和陪护假。2016年3月23日新修订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根据2017年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省享受的产假平均为154天,其中86.67%的女性产假为150天及以上。

  五、生育保险及保障女性就业权益。2017年,我省生育保险参保人数782.4万,基金收入20.8亿元,支出20.3亿元,44.9万人享受生育待遇。我省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居全国第8位,生育津贴发放天数增加60天,也排在全国前列。我省生育保险认真贯彻执行了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落实国家全面二孩政策,依法依规足额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切实保障了广大参保职工权益。但生育保险制度不是生育奖励制度,建立生育奖励制度应从财政等其他渠道解决资金问题。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在生育保险待遇覆盖范围的城乡未就业妇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按此规定津贴待遇与职工工资水平和缴费相关,动态调整,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六、加强计划生育生育服务管理。一是报请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治理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4号),会同省委组织部等共16部门出台了《辽宁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7-2020年)》(辽民发〔2017〕60号),提出发展城乡社区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为社区开展适龄女性优生优育服务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指导各地采取财政投入、部门帮建、企事业单位赞助、开发单位提供等措施,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我省社区服务设施逐年改善。目前,全省城市社区服务站平均面积550平方米,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平均面积406平方米,为社区开展适龄女性生育意愿服务提供了场所保障。三是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指导各地把城乡社区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成员及其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统筹管理。统筹解决社区工作者的薪酬待遇,报酬标准原则上要达到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加强对社区工作者作风建设等培训教育,加强社区工作者的事迹宣传,建立群众满意度占主要权重的社区工作者评价机制,为社区开展适龄女性生育意愿服务提供人力支撑。

  七、实施人才战略,解决后顾之忧。积极支持各类医疗机构引进或培养各层次人才,并给予政策支撑,2018年我们出台了《关于推进人才集聚的若干政策》(辽委办发〔2018〕76号)的落实工作,针对引进培养人才、奖励人才及其团队、激励留住用好人才、减轻企业负担、建设平台载体、保障人才发展、鼓励招才引智等7个方面提出了9条具体政策措施,明确了我省引进各类人才的层次和标准,并及时跟进出台了第一批配套的操作细则。一是对新引进或培养的高级人才及以上人才,省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人最高100万元奖励,其中辽西北地区引进的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正式聘用合同的本科、硕士人才,省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人最高5万元奖励。二是着力招揽全球优秀博士。对业内公认招收单位认定的全球排名前200的国(境)内外高校优秀博士毕业生来辽宁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采取“核实认定、不限名额”的方式,省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人20万元奖励;上述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到辽宁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正式聘用合同的,省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人30万元奖励。三是实行引才荐才奖励制度。全省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每成功推荐并全职引进1名与我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正式聘用合同的省部级高层次人才及以上人才,省政府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一年内成功推荐并全职引进一定数量各类人才的单位或个人,由省政府授予“辽宁引才大使单位”或“辽宁引才大使”称号,并适当给予物质奖励。同时,加快建设医疗服务人员的培训体系。一是鼓励各类医疗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参加“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中的高级研修班、公需科目在线教育等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的相关科目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开阔视野。二是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服务机构积极申报设立国家级、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承办医疗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高级研修班等项目,为基层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才深造提供平台和载体。

  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和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出现,需要我省进一步从法规政策层面研究提高生育水平的方法举措。目前,《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列入省人大2019年度立法修订项目。司法厅将与卫生健康委密切配合,在积极吸纳代表关于提高适龄女性生育意愿的建议和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共同研究形成修订草案,按照时节点及时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省人大专委会。下一步,我省将借助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手机报等新媒体力量,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全面两孩政策的宣传,加强对育龄人群社会责任感和对政策认同感的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提升妇幼保健能力的宣传,加大对夯实出生缺陷三级综合防治措施等经验和成效的宣传力度。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布局,新建、改扩建一批幼儿园,重点解决好城镇小区、城乡结合部和乡镇中心区域、人口分散地区、留守儿童集中地区学前教育资源短缺问题,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缓解“入园难、入园贵”问题。进一步指导各地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增强社区服务功能,为开展适龄女性生育意愿服务提供有利条件。指导社区居(村)委会协助有关部门通过社区宣传栏、公开栏等载体,加强适龄女性优生优育宣传,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现代生育观念,进一步提高生育意愿。鼓励社区运用社会支持网络,为有需要的女性建立、完善的社会支持网络,鼓励她们家人、亲友和志愿者等,为适龄女性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支持和帮助,解决她们在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生育方面的问题。进一步优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指导各市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逐步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待遇,调动社区工作者实干创业、改革创新热情,为社区开展适龄女性生育意愿服务提供人力支撑。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解决按政策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5月26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