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加强民营医院的管理的建议(第1340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6-07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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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格代表:

  您《关于加强民营医院的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坚持优化准入环境与严格行业监管并重

  2015至2017年,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出台《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明确要加大力度消除社会办医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我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取消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将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将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与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两证合一”;组织清理“无谓证明”,取消医疗机构验资证明等,进一步优化了医疗行业的准入政策环境。

  在优化准入的同时,我省不断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把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标准制定、市场监管等方面职责,加强指导监督,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促进社会办医守法诚信经营、规范健康发展。

  二、坚持齐抓共管,不断规范社会办医秩序

  (一)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同时将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国家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统一监管。我省构建了包括省、市两级质控中心和县级质控小组在内的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网络体系,其中省级医疗质控中心36个,制定质控指标和计划,组织实施对全省包括民营医院在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工作。组织医疗机构落实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组织管理体系,强化十八项核心制度落实。

  (二)强化卫生监督检查。为全面规范我省民营医疗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为,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相关卫生计生法律法规,重点围绕医疗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资质、执业行为,我委每年均组织全省各地持续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卫生监督蓝盾专项整治行动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等工作,建立完善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长效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督手段,多角度开展工作,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推动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引导医疗机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全面促进我省民营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百姓就医安全。

  (三)启动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强化部门协同,我委会同省网信办、发改委、公安厅、市场监管局、医保局、药监局等6部门制定下发《辽宁省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从2019年4月开始至2020年2月,在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将民营医院存在较突出的违法违规执业、医疗骗保、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不规范收费乱收费等4类行为纳入整治范围,通过自查整改一批、集中查处一批、严厉打击一批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医疗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建立部门协作、长效监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形成对医疗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和震慑作用,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和执业秩序。

  (四)加强医保管理。为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医保基金安全,2018年11月中旬,辽宁省医疗保障局成立伊始,就以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下发《关于开展打击医疗保险欺诈骗保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会同卫生健康、公安、药监等部门,在全省开展了为期一个半月的打击医疗保险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对全部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院)医疗服务行为和医保基金支付使用开展检查,重点检查通过虚假宣传、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等9种骗取、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全省排查定点医院覆盖率达到96.7%,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6万例,共处理违规定点医疗机构1254家,其中移交公安机关侦办26家,解除或暂停医保服务216家。 同时,省医疗保障局立足长效机制,积极加强制度建设。下发了《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强调医保定点规划管理,明确解除协议的13种违规行为,要求被解除协议的医药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医保定点,解决“挂证”医师、民营医院价格公示等问题。下发了《辽宁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加大举报奖励力度,鼓励各方积极参与,将最高奖励上限确定为10万元。

  (四)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为促进我省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我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我省于2018年出台了《辽宁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范》。要求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制定价格,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开展宣传活动应遵循价格诚信原则。非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服务、药品及一次性卫生材料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医药费用清单制度、贵重药品及一次性卫生材料医患双方确认制度。同时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政策指导,依法规范价格行为,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机构改革后,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监督检查职责转移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以《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辽宁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范》等文件为依据,承接机构改革后转移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监督检查职责。一是加大《价格法》等文件宣传力度,让非公立医疗机构知法、懂法、守法,完善价格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价格自律。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按照“双随机”原则开展相关执法检查,不进行不当干预。依法规范价格行为,尤其是要严格落实价格公示制度。三是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价格欺诈,不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医药费用清单制度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五)加强医疗广告管理。我省成立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机制,加强了部门协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广告市场监管职责。卫生健康部门严格落实医疗广告审查工作,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依法给予吊销诊疗科目或《医疗机构执业》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不断推动监督管理的理念、体制和方式的转变,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项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不断对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医疗机构退出机制,不断促进民营医院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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