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保障省市精神卫生机构经费的建议(第1348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5-27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来源:

索梦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省市精神卫生机构经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精神卫生防治工作,严格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积极筹集资金,将精神卫生经费纳入省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全省精神卫生防治工作有序开展。

  一、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经费进一步保障

  在卫生健康部门的协调下,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财力和工作实际,不同程度地安排了工作经费。

  (一)省级财政投入情况

  据统计,2018年省财政投入安排资金12.1亿元,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年人均筹资标准由2011年的15元提高至55元,进一步调整优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健康档案管理等12大类具体服务项目,全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人数稳步提高,规范管理率达到75%以上;核拨资金1155万元,支持各市开展精神障碍高风险患者管理指导、贫困患者门诊服药治疗补助、病人家属护理教育、项目管理技术指导、贫困心理援助热线平台建设以及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和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等工作;核拨资金3257万元,支持省第三人民医院(省精神卫生中心)提升医疗服务能力,更好地为精神病患者服务,支持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开展基层精神科医务人员心理治疗师培训等。

  (二)各市财政投入情况

  2018年中央综治办对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工作评估结果显示,我省有13个市安排了本级财政配套的精神卫生工作经费,总计834.99万元;69个区县安排了本级财政配套的精神卫生工作经费,总计770.29万元。在各级财政部门的支持下,我省精神卫生工作配套经费投入逐步规范化长效化,精神卫生经费保障机制不断完善。

  二、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工资待遇的倾斜力度

  2017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2018年,进一步扩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范围,规定公立医院自主确定本单位各岗位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的标准以及包含的发放项目,不受比例限制。鼓励公立医院对紧缺人才和关键岗位医务人员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模式,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资额度可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各级人社部门针对精神卫生医护人员在工作岗位面临的人身安全问题,认真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并按规定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各项待遇,精神卫生医护人员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今后,我们将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会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建立符合精神卫生行业特点、体现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精神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保障工作,继续强化和完善资金投入,为全省精神卫生工作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5月23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