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我省出台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建议(第1349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5-27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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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鸽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省出台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截至2018年底,我省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044.6万人,占比23.96%。65周岁及以上人口661.3万人,占比15.17%。其中独生子女家庭是一个庞大的群体,独生子女的父母很多已经步入老年,他们响应国家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为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 步入老年后的权益应该得到较好的保障,这不仅是党和政府重承诺的具体表现,更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同时,子女“尽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独生子女群体照顾老人与日常工作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他们既要忙于工作,又要照顾子女,还要照顾四个老人,精力、压力经受三重考验,“尽孝”缺位现象比较容易出现。设置在岗职工“护理假”制度能为这些家庭排忧解难,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我国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护理假政策,但已有黑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河北、宁夏和内蒙古12个省份以修改或制定本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形式建立了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护理假制度。我省也在2018年1月30日印发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辽宁省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3号)第二条第(十七)项重点任务中明确要求“各地区要制定子女对患病父母的带薪陪护假等家庭养老政策,引导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责任(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各市政府等)”。省卫生健康委在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过程中与司法厅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司法厅建议应将此项工作纳入到我省老年人保障条例修订的立法计划中。同时,我省将着力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非常感谢您对独生子女政策的关心,请继续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工作!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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