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志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规划先行,做好顶层设计的建议
一是辽阳市积极出台医养结合相关政策。2016年9月,辽阳市被确定为第二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地区。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精神,辽阳市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实施方案》《关于建立和完善医疗结构为老年人提供就医服务绿色通道的通知》《辽阳市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实施方案》《辽阳市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约服务实施方案》《关于在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或老年病门诊的通知》等文件,在医养结合发展和土地规划布局、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人才培养、签约服务等方面实现了较大突破,为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有效推进了医养融合发展。目前,辽阳市已有医养结合机构8家,床位1200张。二是省级层面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向医养结合服务领域。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我省出台了多项措施促进社会办医,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健康产业、健康服务业、医养结合联动发展,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2015年,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意见》,强化政策引导,开拓发展思路。
二、关于严格制度、明确服务标准的建议
一是建立医养结合机构的准入退出制度。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我省积极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的基本标准依据,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取消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审批制度。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按照民政部最新要求,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二是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养老服务机构负担。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条件的,准予按税法规定进行扣除等。目前,这些政策在我省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有效减轻了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负担。
三、关于多措并举、破解资金难题的建议
一是我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赞助扶持老年护理事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养结合机构。二是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做好准备。2016年,国家开展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范围。我省未纳入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但省医保局通过研究国外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实施情况,以及了解先行试点城市工作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进行了前期研究和认真准备。尽早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制定相应的评定标准,并按评估结论按规定负担参保人员住院医疗以外的护理需求,既降低成本,又节约有限的医疗资源。 同时,将医养结合纳入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之中,促进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缓解老龄化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压力。
四、关于适度放开、完善医保制度的建议
一是省医疗保障部门积极落实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诊所、卫生室、医务室)以及举办的护理院、康复医院等,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准入条件的,优先纳入城乡医保定点范围。在认定定点医疗机构过程中,民营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与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将以相同标准予以认定。二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医疗服务需求,将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医保相关规定报销结算;各地普遍将糖尿病、高血压等老年人常见慢性病纳入门诊保障范围;对于住院治疗的老年病也逐步提高结算标准,降低老年人个人疾病经济负担;在保障医疗服务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基金支付的康复项目数量,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三是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是法定的,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社会保险法》的释义,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主导建立的、保障基本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因此不宜过度扩大医保支付范围。失能人员住院医疗以外的护理需求应由专门的长期护理保险予以解决,这也是国际上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国家的主流做法,如德国、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四是我省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已成为保障民生的有力支撑。为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医疗与养老服务需求,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了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可供老年人选择的保险产品,并鼓励辖内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启动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开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等业务。但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口老龄化,人们对养老健康服务的需求日益强劲,商业保险将在参与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业发展方面进一步拓展业务,发挥好风险分担作用。
五、关于积极引导,加大队伍建设的建议
正如您所说,医养结合需要有一大批专业医护人员。近年来,省教育、民政、人社、卫健等部门积极完善薪酬制度、开展养老职业教育培训、加强院校相关专业设置,努力培养结构合理、质量较好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适应我省医养结合服务发展需求。一是省卫健委联合民政厅、财政厅共同组织开展公立医院薪酬改革试点,围绕建立符合我省公立医院实际的薪酬制度,完善薪酬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优化薪酬结构,积极探索完善各类薪酬分配办法,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二是支持省内本科、高职专科院校设置了护理学、健康服务与管理、康复治疗学等医养结合相关专业。三是委托中国医大一院、盛京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省金秋医院开展养老护理和安宁疗护专业人员培训。四是将老年保健、康复、护理等知识融入到全科医生培训内容中。已在省内多所三甲医院的老年病科基础上建设全科医学科,借助老年病学科优势培养全科医生。今后,我们将继续统筹指导各类职业院校专业设置,鼓励有条件院校开设护理(老年护理)、老年服务与管理、康复治疗技术、中医保健康复等专业,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人才保障。
六、关于明确责任主体,多方协调配合的建议
一是《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明确了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紧密配合、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省卫生健康委就医养结合工作进行了任务分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为做好医养结合工作提供了保障。二是省财政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16年,省财政厅制发《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了分级、分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策,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已纳入有需求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作为本部门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
今后,我们将结合贯彻落实国家改革和完善医养结合相关政策,参考您的建议,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动医养结合工作再上新台阶。
非常感谢您对医养结合工作的关心,今后还请您继续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