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晓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医院发展医养结合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养结合机构享受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是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在医疗保障、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等优惠政策方面实现了较大突破,为解决医养结合的瓶颈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有效推进了医养融合发展。目前,全省医养结合机构已达245家。全省全部实现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发放运营补贴,全省有7个市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发放建设补贴。二是为推进医养结合,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条件的,准予按税法规定进行扣除等。目前,这些政策在我省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有效减轻了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负担。
二、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建议
2016年,国家开展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范围。我省未纳入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但省医保局通过研究国外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实施情况,以及了解先行试点城市工作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进行了前期研究和认真准备。尽早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制定相应的评定标准,并按评估结论按规定负担参保人员住院医疗以外的护理需求,既降低成本,又节约有限的医疗资源。 同时,将医养结合纳入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之中,促进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缓解老龄化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压力。
三、关于医养结合人才培养的建议
正如您所说,医养结合人才缺口大。近年来,省教育、民政、人社、卫健等部门积极完善薪酬制度、开展养老职业教育培训、加强院校相关专业设置,努力培养结构合理、质量较好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适应我省医养结合服务发展需求。一是省卫健委联合民政厅、财政厅共同组织开展公立医院薪酬改革试点,围绕建立符合我省公立医院实际的薪酬制度,完善薪酬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优化薪酬结构,积极探索完善各类薪酬分配办法,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二是支持省内本科、高职专科院校设置了护理学、健康服务与管理、康复治疗学等医养结合相关专业。三是委托中国医大一院、盛京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省金秋医院开展养老护理和安宁疗护专业人员培训。四是将老年保健、康复、护理等知识融入到全科医生培训内容中。已在省内多所三甲医院的老年病科基础上建设全科医学科,借助老年病学科优势培养全科医生。五是制定了人才奖补政策。规定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鼓励各地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真正起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作用。
四、关于建立医养结合联动机制的建议
一是《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明确了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紧密配合、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省卫生健康委就医养结合工作进行了任务分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为做好医养结合工作提供了保障。二是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开展服务。支持养老机构以签约、内设医疗机构等形式开展医疗服务。各地卫健委、民政局以及省属医疗机构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创造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对接条件,目前全省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约已达1789对。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取消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审批制度。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按照民政部最新要求,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三是医疗保障部门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诊所、卫生室、医务室)以及举办的护理院、康复医院等,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准入条件的,优先纳入城乡医保定点范围。在认定定点医疗机构过程中,民营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与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将以相同标准予以认定。
今后,我们将结合贯彻落实国家改革和完善医养结合相关政策,参考您的建议,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动医养结合工作再上新台阶。
非常感谢您对医养结合工作的关心,今后还请您继续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