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推进发展医疗康养的建议(第1377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5-22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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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发展医疗康养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组织制定省级“医疗康养”发展管理制度,明确准入要求、规模和监督管理办法,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地发展“医疗康养”的建议

  (一)国家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情况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老年人对于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服务的刚性需求日益增加。而且,老龄化进程与城镇化、家庭小型化、空巢化相伴随,与经济社会转型期各类矛盾相交织,老年人的健康服务需求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我国还在探索建立适应老年人健康需求的包括保健—预防—治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的综合性、连续性的服务体系。老年健康保障制度总体上仍滞后于人口老龄化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成立老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老年健康相关工作,明确了“健康老龄化”的核心要义,做出了关注生命全程、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和生命治疗的战略部署。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4号),明确了医养结合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启动了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医养结合服务模式。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旨在从广泛的健康影响因素入手,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3部委联合制定了《“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从生命全过程的角度,营造有利于老年健康的社会支持和生活环境,围绕老年健康工作的重点难点与薄弱环节,将老年健康服务作为中心工作,优化老年健康与养老资源配置与布局,补齐短板,加快推进整合性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二)我省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情况

  近年来,随着我省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和老年人对养老、医疗需求的不断增加,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十分迫切。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2016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56号),全面启动我省医养结合工作,明确了工作目标、任务、保障措施和任务分工。省人大将“医养结合工作”政策写入新修订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省卫生计生委与民政、财政、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我省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16〕50号)、《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辽卫办发〔2018〕77号)等一系列文件,制定了多项政策措施,整体推动医养结合工作。

  医养结合是当前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医疗和养老领域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医改和发展养老产业的关键一环。省政府出台多部文件助推医养结合工作在我省切实贯彻实施。省政府印发《“十三五”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辽政发〔2017〕41号)、《辽宁省“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辽政发﹝2017﹞56号),将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作为全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关于全面开放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是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4号), 提出了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108号),提出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发展,特别是推进沈阳、大连、辽阳市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建设;印发了《辽宁省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7﹞109号),提出重点推进本溪、锦州、营口、朝阳省级试点地区医养结合管理机制和服务模式创新;制定了《辽宁省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3号),立足老年人需求,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2018年,省卫生计生委等12家单位联合印发《我省贯彻落实“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优化老年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加强宣传教育、预防保健、医疗救治、康复护理、医养结合和安宁疗护工作,建立覆盖城乡老年人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构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持续提升老年人健康水平。

  (三)试点先行、探索符合省情的服务模式

  一是推动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多种形式的签约服务、协议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机构或医务室、护理站等,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疾病预防、老年保健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护理服务。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机构。鼓励中心城区的二级医院或企业医院转为康复医院,或将二级医院部分床位转为康复床位,加挂康复医院牌子。鼓励三级医院康复科与康复医院建立多种形式的指导协作关系。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居家老人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2016年底,沈阳、大连、辽阳被确定为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我省也确定了本溪、锦州、营口和朝阳为省级试点单位,其他市也均在市区两级设立了试点单位。目前,我省医养结合试点已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试点城乡全覆盖,着力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初步形成了医中有养和养中有医嵌入式、医养实体整合为一式、社区照料中心日托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签约式、医院向养老转型式、集“养老地产、医疗服务、健康旅游”于一体式、临终关怀式、“互联网+医疗+养老”新型居家养老式等8种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我委与民政厅开展了典型案例征集活动,已征集典型案例35例,逐步进行总结推广。到2020年,在我省将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共享,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是加强组织协调,出台指导医养签约的指导文件。我委与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18〕24号),通过调查研究,摸清了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底数及分布、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能力、开展签约服务工作等情况,把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服务作为2018年医养结合重点工作,专项推进、专门部署、专人负责。统筹资源布局,指导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选择适宜的签约服务模式。截止2018年底,全省86%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三是完善准入制度,构建行业标准。严格落实《民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许可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对申请举办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及时办理审批。对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申请养老机构许可的,民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符合设立条件的,自受理设立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对养老机构内设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了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四)健全老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加强康复医院、护理院和综合性医院老年病科建设。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老年人医疗、康复、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提高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发展和加强医疗、康复、长期护理、慢性病管理、临终关怀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建立急慢分治制度,提高公立医院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倡导为老年人义诊,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启动安宁疗护试点工作,设立省级安宁疗护试点单位17个,为疾病终末期或老年患者在临终前通过控制痛苦和不适症状,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料和人文关怀等服务,以提高生命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地离世。“十三五”期间全面提升老年护理服务能力,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安宁疗护机构能力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服务指南和规范,进一步规范护理服务行为。

  (五)完善医养结合机构医疗保障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诊所、卫生室、医务室)以及举办的护理院、康复医院等,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准入条件的,纳入城乡医保定点范围。在认定定点医疗机构过程中,民营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与其他公立医疗机构以相同标准予以认定。我省始终将增强老年人就医便捷性作为全省医保制度建设的重点工作任务。多年来,通过全面推进市级统筹,取消市级统筹区域内县区间转诊转院环节;通过推进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改变原有“先垫付,后报销”的结算方式,实现统筹区域内持卡就医即时结算。同时,为方便老年人异地养老而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我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推进城镇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体系建设。

  二、关于制定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多元化发展“医疗康养”的建议

  我省在医养结合用地保障上,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有力促进了医养结合机构的建设和发展。省自然资源厅指导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将医养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优化建设用地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保障用地,并在用地计划指标上予以优先保障,促进有关项目尽早落地。不断强化对医养结合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监管,严禁改变土地用途。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国家已出台多项鼓励医养结合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政策执行年限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政策、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等。省税务局认真贯彻执行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在国家,国家未授权情况下,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无权制定税收政策。我省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进一步加大医养结合税收支持力度,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将认真贯彻落实。

  省发改委按月调度全省健康和养老服务重大工程,特别是针对老年病患开展诊疗等服务的康复医院、护理医院、老年病医院的进展情况,推动医养结合的项目实施。下一步将通过健康产业和养老基金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医养结合机构的发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实施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和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支持薄弱地区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我省养老服务能力。通过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完善老年人健康诊疗信息,方便老年群众看病就医。

  三、关于加快构建社区医疗养老服务平台并加快培育高素质养老服务人员的建议

  我委与民政厅、教育厅等密切配合,加强养老职业教育培训,加强专业教育教学,努力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较好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适应我省养老照护服务产业发展需求。

  一是加强培训。委托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滑翔院区、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省金秋医院等开展养老护理、安宁疗护专业人员培训,已为各地培训师资人员百余名,推动了各地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将老年保健、康复、护理等知识融入到全科医生培训内容中,已在省内多所三甲医院的老年病科基础上建设全科医学科,借助老年病学科优势培养全科医生。

  二是设立医养结合专业,扩大招生规模。近年来,我省支持省内高校新增了健康服务与管理等医养结合相关本科专业。我省11所本科高校、8所高职专科学校设置护理学专业,每年招收学生六千多人,在校生2万余人。另外还有9所高职专科学校设置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在校生一千余人。

  三是鼓励支持院校开展相关专业和课程。鼓励支持本科院校开设老年社会工作、老年护理、老年人保健与营养、医学、心理学、生命伦理学等课程;鼓励支持高等职业院校举办老年服务与管理、护理(老年护理方向)、家政服务(老年服务方向)和社区康复(老年康复方向)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鼓励支持中等职业学校举办老年人服务与管理、护理(老年护理方向)、家政服务与管理(老年服务方向)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

  四是优化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课程设置。鼓励职业院校密切依托行业企业办好养老服务类相关专业,大力实施“校企合作、工学交替”的人才培养模式,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之路。课程建设要按照职业标准对接人才培养,以职业岗位为标准,按照养老机构经营管理、基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关怀、老年活动策划等能力完善课程体系,优化课程设置,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五是加强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明确养老护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面向各类养老机构及其相关产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老年生活护理、老年心理护理、老年疾病照护与康复保健、养老机构经营与管理、老年产品营销等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职业工作任务,具备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从事高级护理、心理相谈、康复保健、经营管理、老年产品(产业)营销工作的技术技能人才。依托养老企业机构建立校外实训基地,使学生在真实的职业环境中实训、实习,熟悉和了解养老机构护理工作性质与内容,熟悉所在岗位的工作流程;了解养老护理职业标准、行业规范,提高护理知识和技能训练;从而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适应能力。

  为进一步推进国家和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工作,落实各项政策,发挥医养结合示范城市带动作用,提高全省医养结合工作质量,我委将在近期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国家和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市开展工作评估。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医养结合工作的关注和对我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所给予的厚望,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的关注养老、医疗等问题,我们将与您一起为推动辽宁卫生健康发展而努力。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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