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明确界定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模糊定义的建议(第1368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5-24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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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利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界定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模糊定义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生活美容”是指采用非医学手段来美化人体,在生活美容院进行,生活美容院不是医疗机构,擅自开展“医疗美容”属于非法行医。在2000年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美容师国家职业标准》中,明确说明了一般情况下的“生活美容”,主要以皮肤护理(穴位、面、颈、肩、问题皮肤等)为主。“医疗美容”是医疗行为,需要实施手术,国家法律法规对开展“医疗美容”的机构和人员是有一定的规定和要求,只有机构和人员同时符合要求,并且在设施条件合格的场所才能开展“医疗美容”。2014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以下简称《批复》)中指出,“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逐年提高,人们对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需求日渐旺盛,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近年来,全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持续开展卫生监督蓝盾专项整治行动

  2017年起,全省各地每年均持续开展卫生监督蓝盾系列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利用网络等现代化手段收集线索及证据,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查处利用各种生活美容场所、宾馆酒店、会所、居民住宅等非美容医疗机构违法开展注射美容行为;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途径进行宣传,积极报道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及成果,发布警示信息,曝光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例。

  二、多部门联合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

  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全省各级卫生健康、网信、公安、人社、市场、海关等部门联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查处生活美容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无医师资质的个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师到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和以投诉举报为线索利用宾馆酒店、会所、居民住宅等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等行为;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药品、医疗器械行为;查处违规开展“微整形”等医疗美容培训行为,查处不具备资质开展培训的机构、单位和个人;查处违法广告和互联网信息。目前,通过多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强化了联合检查和日常沟通,保持了高压态势,扩大了监督检查范围,加大了对宾馆,会所等场所检查密度和频次,惩治了违法犯罪活动,促进了医疗美容产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实现全省美容行业健康发展,提升我省第三产业发展水平,促进全省最优营商环境建设。下步,我们将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向国家建议调整项目,同时,加强规范管理、科学管理、创新管理,促进辽宁美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积极推动生活美容。当前我国医疗美容项目是2009年卫生部办公厅发布的《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规定的,作为省级部门,我委没有调整权限。但是,我委将根据您的建议,根据我省中医健康养生保健的发展情况,依据《批复》中指定的非法行医的行为范围,联合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积极向国家反映和建议,力争将对人体没有伤害的项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第四项中的第3条针灸美容技术(灸术:艾炷灸、艾条灸等),(瘢痕灸、发泡灸除外)、第4条中医推拿美容技术(头面部美容经穴按摩技术、躯干和四肢其它部位美容推拿技术、足部美容按摩术)等非创伤性、非侵入性或者非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列入“生活美容”项目。我委将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以开展专题调研等方式,推动其在生活美容院中合法合规开展。

  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美容行业存在的问题,依法保护合法经营的医疗美容机构,并针对薄弱环节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全面规范我省医疗美容市场服务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就医安全。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医疗美容行业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增强广大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促进医疗美容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三是强化部门联合执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各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机制,坚持破立结合、打建并举,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达到有效的共管共治,提高社会影响力、威慑力。同时,建立严重违法犯罪者“黑名单”,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对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坚决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将认真吸纳和改进,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地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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