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关注肺癌筛查的建议(第1345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5-24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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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今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注肺癌筛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癌症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近年来我国癌症发病率、死亡率呈逐年上升趋势,给家庭和社会造成重大经济负担,也是当前社会重大民生“痛点”。加强癌症筛查和早诊早治是提高癌症生存率、降低死亡率的关键所在。我省将采取如下措施加强肺癌筛查工作:

  一、建立较为完善的癌症防治体系

  目前省本级和全省各市依托专业的医疗机构建立了肿瘤防治办公室,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肿瘤防治体系,并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下,开展癌症防治知识的宣传、癌症的早诊早治、高危人群评估和筛查以及肿瘤病人术后生存状况调查及随访等工作。

  二、开展癌症早诊早治项目

  2018年,省财政拨付资金994万元,在全省部分地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找高危人群,开展肺癌等癌症早诊早治项目。其中投入肺癌防治资金近200万元,免费对筛查出的高危人群进行免费筛查,并开展宣传教育,强化公众癌症防治的自我意识。近年来,我省积极承担国家癌症中心有关癌症防控项目,已在我省的东港、北票等地设置了农村肺癌免费筛查项目点,每年完成1000例筛查任务;并由省肿瘤医院承担城市肺癌筛查项目,每年完成3000例筛查任务。提高了肺癌的早期发现率,也促进了居民主动接受肿瘤筛查的健康理念。

  三、提升基层专业能力

  开展县医院能力提升工程,通过技术培训、对口支援、远程医疗等方式,提高基层特别是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肺癌筛查和早诊早治能力,在公共卫生医师培训中强化肺癌防治知识技能的掌握,推广普及适宜技术。

  四、加大防癌抗癌科普宣传

  肺癌等慢性病与人的行为生活方式密切相关,更重要的在于平时的预防。我省将继续积极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制定肺癌防治核心信息及知识要点,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站、微博、微信、手机报等媒体作用,多层次、多角度积极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扩大肺癌防治健康知识知晓率,提高群众健康素养水平,积极预防肺癌的发生,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注和了解肺癌防治知识的良好氛围。

  五、落实医疗保障待遇

  省医疗保障局高度重视肿瘤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及时将国家谈判的抗癌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将国家2次谈判的39种靶向抗癌药(含4种肺癌治疗药物)纳入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范围,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指导各地制定高值药品医保结算管理办法,全省半数以上的城市在医疗机构供药的基础上开通了药房供药医保报销的“双通道”模式,保障了药品的供应及结算。在诊疗项目方面,绝大多数肺癌相关检查、手术及放射治疗等诊疗项目均在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内。

  代表建议的“将肺癌纳入医保范畴”,按照原国家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明确规定“各种健康体检不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的范围内”。因此,肺癌的早期筛查体检,属于健康体检,不在医保统筹支付范围内,按照《关于压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适当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指导意见》(辽劳社发﹝2009﹞9号)规定,“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支付统一组织健康体检发生的费用”,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参加健康体检可以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进行支付。

  全民健康是全民小康的基础,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今后,我们将认真借鉴您的建议,深切关注肺癌筛查工作,在当前工作基础上,突出重点方向和进一步做实各项工作,落实各项保障政策。再次感谢您对肺癌筛查工作的关注和上述宝贵建议!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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