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制定《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的议案建议(第03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5-14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来源:

辽卫建〔202068 

林枝春等代表们: 

  你们提出的关于制定《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的议案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如您所述,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利益格局变化、生活压力增加,精神疾病患病率与日俱增。精神卫生问题已成为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正式颁布实施,为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撑。近年来,省卫生健康委一直在积极推动《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的相关立法工作,具体如下: 

  一、总体思路 

  《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疗、康复相结合,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提高治疗、康复水平。二是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其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同时严格设置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和程序,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而受到侵害。三是服务与管理相结合,通过为患者提供有效的救治救助服务和建立有序的管理制度,努力实现保护个人权利与维护公共安全之间的平衡。四是加大对精神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强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和人才队伍的建设。五是明确责任、综合施治,建立政府、家庭和社会共同承担、分工合作的精神卫生工作机制。 

  二、拟重点解决的几个关键性问题 

  精神卫生立法必须体现现实性和前瞻性,既要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 

  (一)关于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卫生健康、民政、公安、教育、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妇联、残联等多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解决精神卫生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二)关于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能有效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草案》提出建立以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医疗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服务体系。 

  (三)关于心理咨询机构及服务。目前,心理咨询行业缺少规范管理,《草案》希望通过明确心理咨询机构服务范围、心理咨询机构设立条件以及心理咨询机构开展服务业务要求等,进一步加强了对心理咨询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规范其服务。 

  (四)关于看护、诊断和治疗。《草案》提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以及是否达到需要住院治疗的程度,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实施住院治疗措施的,必须以医疗机构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为依据。《草案》欲围绕“送、诊、治、出”四个环节以及复诊、鉴定和监督、评估等问题,制定可操作性强的规定。 

  (五)关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制度。鉴于部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能对近亲属及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草案》除建立非自愿送诊和非自愿住院治疗两方面重点管理制度外,还明确要建立基本信息收集与共享制度,加强多部门管理,强化家庭监护责任。 

  三、立法进展 

  《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已纳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论证项目,我委已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起草了《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目前,结合我省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实际,重点需要解决和明确的几个问题中还存在着较多争议,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安排,我委将继续开展立法论证工作,适时进行调研和座谈,进一步对《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待时机成熟后抓紧进入立法程序。 

  希望各位代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并对《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提出宝贵意见。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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