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建〔2020〕61号
罗瑞坤代表:
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现就“关于推动鹿产品药食同源的建议”答复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2017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拟修订“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其中涉及辽宁省的有“五味子”和“西洋参”。原省卫生计生委曾组织部分地区、企业,收集并向国家提供食药物质安全性评价资料。2019年底,国家卫健委会同国家市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原因,省卫生健康委正在组织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由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是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制定、颁布,省卫生健康委将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积极推动我省符合条件的中药材纳入目录。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