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增加子女护理假的建议(第028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5-15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来源:

辽卫建〔202044 

王鸽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辽宁省老年人保护权益保障条例>增加子女护理假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截至2019年底,我省常住人口4351.7万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075.7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24.72%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706.1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6.23%8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20.9万人,占全省老年人口的11.24%。我省作为计划生育大省,独生子女家庭占比高达75%。而患各类慢性病的老年人约占3/4。子女面临的父母照料、养老压力愈发明显,“子女护理假”对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 

  当前,我国在国家层面仍未出台“子女护理假”相关政策,但是各地已经有了一些积极探索。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河南、广西、海南、湖北、云南、黑龙江、福建、河北、四川、宁夏、内蒙古、重庆等12个省(市)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河南省、广东省广州市、江苏省淮安市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陕西省西安市在《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中写入了相关规定。北京市、山西省及我省在《老年人照顾服务实施意见》中也提及“各地区要制定子女对患病父母的带薪陪护假等家庭养老政策,引导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责任”。 

  结合我省养老服务工作的整体情况,老年人养老意愿还是希望家庭养老,因此,我委在2019年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过程拟增加“子女护理假”相关内容,当时省司法厅建议应列入《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修订计划中。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委也进行了认真研究,初步梳理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拟修订的内容,其中包含了“子女护理假”的条款。下一步,我委将按照《立法法》的要求,提请省司法厅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列入修法计划,履行修法程序。并积极与司法、人社、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争早日将“子女护理假”写入新修订的《条例》中。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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