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建〔2020〕54号
庄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公交免费老年卡错峰出行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截至2019年末,辽宁省常住人口4351.7万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075.7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24.72%;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706.1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6.23%;8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20.9万人,占全省老年人口的11.24%。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老龄工作,通过出台政策、提供资金保障和制度保障等措施,使老年人优惠优待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将老年人优惠优待政策纳入地方法律法规。2017年3月施行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我省老年人在医疗就诊,乘坐城市公交,参观公共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设施和公园、园林、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时所享受的社会优待政策,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完善优待政策,扩大优待范围,提高优待水平。
二是加大对老年人优待优惠政策的投入力度。近年来,老年人优惠优待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在全省各地得到了很好地贯彻落实。各级政府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和补助,尤其在公共交通方面为老年人出行提供了方便和优惠。
三是聚焦城市公交服务质量提升核心任务。14个市全部落实了老年人乘坐公交车的优惠优待政策,积极组织全省城市公交行业参加“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是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积极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据《老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而制定的。《条例》规定:“未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半价优惠,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免费优待。”我省老年人依法依规享受公共交通出行优惠优待政策。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委认为可以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推进:
一是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出行享受优惠优待政策由交通部门贯彻落实。交通部门未就早晚高峰时间段的老年人乘坐公交车出行及公交财力运力情况提出问题。若确需对公交出行优惠优待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待《条例》纳入修订计划后可一并提交有关部门审议。
二是加强工作指导力度,积极倡导老年人错峰出行。指导各地利用多种方式,向老年人宣传错峰乘坐公交带来的社会效益,倡导老年人如果没有特殊的事情尽量避开早晚高峰期乘车。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