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解决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和托管问题的建议(第0550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7-15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来源:

辽卫建〔202074 

陈弘代表: 

  您好!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对我省婴幼儿早期教育和托育服务工作的关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信任!    

      您在辽宁省人大第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和托管问题的建议》收悉,您的这一建议提得非常好,对促进我省全面实施二孩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指导意义。我们对您建议中所述的问题十分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您所提的四点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多元化托育服务模式问题。 

  托育机构设置不完善、服务不到位是困扰我省育龄妇女不敢生、不想生、不愿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使全面两孩政策在辽宁落地生根,辽宁省人民政府于2018625日出台了《辽宁省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辽政发〔2018〕20),明确提出了“要完善全面两孩配套政策,建立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幼儿园等全面两孩配套政策。完善生育家庭税收、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政策,探索对生育二孩家庭给予更多奖励政策,鼓励雇主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提供灵活工作时间安排及必要的便利条件,支持妇女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今年56日出台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2012号。规定了“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普惠性托育资源供给。探索建立“托育联合体”机制。充分发挥现有幼儿园在管理、专业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与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结对共建“托育联合体”。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大对社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为社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为0-3岁婴幼儿家庭的父母提供育儿补贴问题。 

  您这条建议非常好,非常有前瞻性和实用性。我们在2019年《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时,也进行了充分调研,将类似意见写进了修改范围,但鉴于我省经济形势,目前无法实施,只能等经济复苏后,我们再共同积极推进。但我省在普惠幼儿园建设方面还是下了很大力气,以推进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为抓手,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增强公立机构的收托能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推进新建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全省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实现全覆盖。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含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开设托班,目前全省设有托班的幼儿园3802所,可提供9万余个学位。加大对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政策扶持,出台《辽宁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生均公用经费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生均补贴等多种形式扶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覆盖率达到78.9% 

  三、为0-3岁婴幼儿家庭的父母提供早期育儿评估和指导问题。 

  辽宁省《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2号。明确提出了“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儿保教师、社区医生等人员,要通过入户服务、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家长课堂、健康讲座、电话指导、手机APP和资料宣传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公益性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大力推进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乡镇、社区(),提升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健康水平。提升公共服务。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为将这项工作落实到位,省政府按职责分工明确了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妇联、省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请您监督。 

     四、规范3岁婴幼儿托育公共服务机构问题。 

     辽宁省《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辽政办发〔202012号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我们坚信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您们人大代表的关注下,我们将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通过各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期待。 

      再次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您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我们愿与您一道为辽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共同奋斗。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0710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