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建〔2020〕18号
刘佳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探索建立家庭护理假制度
截止2019年底,我省常住人口4351.7万人,其中,60周岁及以上人口1075.7万人,占24.7%;65周岁及以上人口706.1万人,占16.2%;我省作为计划生育大省,独生子女家庭占比高达75%,人口老龄化严重。而患各类慢性病的老年人约占3/4。目前,独生子女的父母很多已经步入老年,当年他们响应国家政策,自觉只生育一个孩子,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步入老年后的权益应该得到较好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同时,子女“尽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独生子女群体照顾老人与日常工作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他们既要忙于工作,又要照顾子女,还要照顾个老人,精力、压力经受三重考验,“尽孝”缺位现象比较容易出现。探索建立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有利于增强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障能力,能为这些家庭排忧解难,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独生子女护理假政策,但据不完全统计,已有河南、广西、海南、湖北、云南、黑龙江、福建、河北、四川、宁夏、内蒙古、重庆等12个省(市)在修改或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河南省、广东省广州市、江苏省淮安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陕西省西安市在《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中写入了相关规定,为全国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
我省也在2018年1月30日印发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辽宁省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3号)第二条第(十七)项重点任务中明确要求“各地区要制定子女对患病父母的带薪陪护假等家庭养老政策,引导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责任(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各市政府等)”。2019年,我委在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过程中拟增加独生子女护理假的相关内容,经与司法厅沟通,司法厅建议应将此项内容纳入到《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的立法计划中。同时,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委也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初步梳理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拟修订的内容,其中包含了子女护理假的条款。下一步,我委将按照《立法法》的要求,提请省司法厅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列入修法计划,履行修法程序,积极与司法、人社、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争早日将子女护理假写入新修订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
二、关于保证政策落地执行,政府应给予一定指导和监督
建议中提到的“关于保证政策落地执行,政府应给予一定指导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但因目前我省尚未出台独生子女护理假政策,待政策出台后,为确保独生子女护理假政策落地执行,真正落实好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让更多独生子女依法依规享受到假期,政府需要跟进相关的配套措施来保障政策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细化政策,并对用人单位加强指导、监管和执法力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制度严格执行到位。
三、关于政府还应出台相应配套措施
建议中提到的“政府还应当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根据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家,在国家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无权制定税收政策。针对代表提出“对严格执行此制度的企业给予一定税收补助”的建议,省税务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将认真贯彻落实。
非常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