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建〔2021〕53号
尊敬的李萍代表:
您在辽宁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失独和终身未育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问题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失独和终身未育退休人员生活的关心。现就您提出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失独和终身未育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问题的建议》答复如下:
为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失独和终身未育退休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的待遇问题,并做好政策衔接,2020年11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有关规定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254号),对这一群体工资待遇作出了明确规定: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失独和终身未育退休人员,退休后养老金待遇按《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7〕101号)规定执行,另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按工作年限确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与100%之间的差乘以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岗位等级)对应的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再乘以240个月,所需资金按单位列支渠道由单位支付。目前,人社、卫健等部门正在积极落实。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今后我们将协同民政、人社、医保等相关部门扎实做好失独家庭关爱工作,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各项帮扶政策,确保失独家庭生活有保障,养老有政府扶助,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再次衷心感谢您对我省人口与家庭发展及失独和终身未育退休人员的关心和关注。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