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建〔2021〕73号
尊敬的徐苑苑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我省社会自治组织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方面法规体系的建议(第1325号)我委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对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关于法规体系建设的问题,2003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省政府制定并发布了《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2011年,省政府对《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进行了修正,该政府规章明确了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相关职责。按照国家立法计划,国家正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目前该法草案正在征求意见。2021年,省人大把制定出台《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纳入立法计划,目前,省卫生健康委正在起草《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将制定并明确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和处置中相关职责,规定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本行业、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您提出的明确居民委员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职权,提高自治组织成员自身素质和群众服务能力的相关建议在条例草案中有所体现,您建议列入的内容我委将在起草条例时予以充分考虑。
关于建立防控一体化网络的问题,“十四五”期间,我省将深入实施数字健康辽宁建设战略,积极推动卫生健康领域数字化转型和信息化赋能,实施“1个平台+3个核心系统”数字防控工程,即智慧化传染病多点触发监测预警平台和智慧流调系统、全场景核酸检测系统和健康码深度应用系统,用数字技术赋能提升疫情防控水平;推广应用居民电子健康码,逐步实现卫生健康“一码通用”,通过多码融合实现卫生健康与公共管理、便民惠民等精准对接。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我省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法规体系,再次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持续关注和大力支持。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