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解决公立医院房屋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第1075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10-09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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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卫建〔2021〕46号

林海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公立医院房屋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做好公立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于提升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与保障医院履职和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公立医院房屋手续不全问题具有历史性和复杂性,您对化解该历史遗留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关注,以及对解决问题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充分体现了人大代表的责任和担当。对此,我们表示感谢并致以敬意!

  一、公立医院房屋未办理房产证问题的危害

  由于历史原因,目前相当数量的公立医院都存在房屋未办理产权证问题,严重影响了医院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固定资产难以发挥出支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主要存在以下危害:

  (一)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通常建成年代久远,无法确定房屋质量及功能是否达到相关标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产权登记要求,对未取得产权证的建筑物,不能纳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无法落实国有资产增加、减少的报批制度,无法确切地审查梳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因此医院难以对未办证房屋实施有效的监管,随着时间推移,这部分房屋很容易脱离国有资产管理视线。

  (三)由于是历史遗留问题,医院领导往往不重视,常以病人多,这部分房屋对医院正常运转十分必要为由,该拆的不拆,不该建的却装修改建,致使问题越积越多,解决的难度越来越大。

  (四)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医院资产出现转让等情形时,这部分房屋因产权不明确容易引发经济纠纷。

  (五)医院存在房屋未办理产权证的情况,直接影响到所在地的卫生整体规划信息资料的完整,影响到相关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采取积极举措,推动解决公立医院房屋历史遗留问题

  如您所言,为保证公立医院正常运行与发展,解决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势在必行。近年来,各级有关部门加强配合,采取积极措施,推动解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公立医院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了解决。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住建、财政、税务、国资、人防、法院、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先后对已售商品房、省属企业集团、事业单位等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进行了专项处理。省住建厅督促各级住建部门积极配合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公立医院历史遗留房屋在翻建、改建、装修过程中涉及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要求各地住建部门积极为公立医院历史遗留房屋各类工程提供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指导,提供解决消防安全隐患的办法和思路,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确保改造建筑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切实保证公共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各地消防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对公立医院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宣传教育和服务指导,推动医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所属公立医院对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开展清理和自查整改工作,研究解决对策,指导医院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下一步,按照您的建议,我委将积极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对如何解决公立医院房屋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要求各地建立部门联动、督察考核等工作机制,按照依法依规、分类指导、先易后难、公开公正等原则,对公立医院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推进集中申报处理机制。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公立医院房屋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清理工作,集中力量,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加强统筹,研究制定有效可行的政策和办法。同时,举一反三,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公立医院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制,组织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各项工作,不断提升固定资产管理水平,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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