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建立贫困危重孕产妇救助制度的建议(第1452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10-09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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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卫建〔2021〕69号

张丽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贫困危重孕产妇救助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济原因是孕产妇就医态度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建立贫困危重孕产妇救助制度十分必要。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母婴安全工作,通过大力实施妇幼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积极推进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畅通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与转诊绿色通道等有力措施,坚守母婴安全底线。省财政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2020年积极筹集安排资金3.2亿元,支持开展包括各项妇幼健康服务在内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点支持开展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国家儿童免疫规划、免费提供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两癌”检查等妇幼健康服务,全力保障母婴安全。

  在确保包括贫困孕产妇在内的贫困人口充分享有基本医保普惠待遇的同时,省财政会同医保部门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通过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给予贫困人口特惠待遇,有效缓解了贫困人员的就医负担。2020年,省财政筹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5.2亿元,主要用于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以及对城乡困难居民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资助等医疗救助工作。2020年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执行70%的最高报销比例,起付线降低50%,且不设封顶线;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提高到70%。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梯次减轻了贫困人口就医负担,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综合报销比例达到90%左右。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外,各级政府还为贫困人口购买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经医保报销后的住院、门诊等自付费用,还能再报销80%。通过多部门协同保障、综合施策,最大限度地减轻了贫困人口的就医负担。

  尽管我省个别地区多年来多方筹措资金、为减少贫困危重孕产妇死亡作出了极大的努力,但仍缺乏制度保障。2015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1189号)等文件要求,我省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我委也下发了《关于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保证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需要急救的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建立了我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规范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各机构救治危重孕产妇过程中,如果发生相关费用可以申请使用该笔基金,具体使用方法可以参照《辽宁省疾病应急救治基金管理办法》。

  下一步,我委将积极与省财政等相关部门协商,将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积极会同医保等部门继续加大对贫困孕产妇等贫困人口的关注力度,用好现有保障政策,优化应急救治基金使用方法,以确保对符合条件的危重病产妇患者及时给予医疗救助。同时,逐步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力度,支持妇幼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提升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救治保障能力,切实守好母婴安全底线。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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