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做好老年人疫情防控工作的几点建议(第1057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10-09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来源:

 

辽卫建〔2021〕45号

孙晓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做好老年人疫情防控工作的几点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级党委政府、各行业各领域步调统一,有效遏制疫情在我省的传播,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取得了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重大战略成果。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老年人既是易感人群也是防控和救治的重点人群,在省疫情防控指挥部领导下,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民政厅从保护老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高度,落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的指导意见,压实“四方”责任,落实“四早”要求,编织老年人疫情防控的保护网。

  一是持续做好居家老年人的疫情防控。印发了《给全省老年朋友的一封信》《关于做好老年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运用老年人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新冠病毒相关知识和疫情防控形势,号召老年人保持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提高“人物同防”意识,做到“戴口罩、勤洗手、不聚集”,进行适宜的体育锻炼,降低新冠肺炎感染风险。指导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合做好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措施,配合做好重点人员摸排和网格化管理,增强出现发热、干咳、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后就诊和第一时间报告意识。

  二是持续做好社区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工作。我委在疫情期间印发了《常态化疫情防控中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通知》,加强老年人照顾工作。民政部门全面落实定期探访制度,巡访关爱,保障特殊群体。督促村(社区)和照料服务人做好分散供养特困老人的照料服务工作;关爱服务受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家人被隔离收治而无人照料的留守(空巢)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对疫情期间的生活困难群体,及时发放了临时救助。对于需要外出看病就医的老年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科学防控基础上,确保老年患者及时、便利就医就诊。为确有需求且签署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的老年人按照协议内容提供上门医疗服务。基层医疗机构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及时掌握老年人健康状况,对慢性病老年患者加强血压、血糖自我监测,并进行针对性指导。

  三是持续做好养老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养结合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老年人就医指南的通知》,养老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养老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科学、规范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围绕组织管理、出入管理、心理慰藉、老年人防护、内部管控、疫情处置、常见消毒剂及配制使用等内容细化措施,完善内部管控。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稳妥推进恢复服务工作,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确保服务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开展了“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蓝盾3号行动”,对全省所有医养结合机构进行了疫情防控工作检查和督导。

  下一步,我委将参考您的建议,按照我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做好居家老年人疫情防控工作。结合“老年健康宣传周”“敬老月”等活动,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和老年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抓实基本公卫服务项目,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二是扎实做好社区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各级卫生监督、疾病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机构做好社区重点场所的消杀工作。协调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农村疫情防控工作。三是重点做好入住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加强医养结合机构监管,协调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院感防控要求。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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