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建〔2021〕77号
省民政厅:
现就金鑫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辽宁省社区治理工作条例》的议案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关于“政府职能部门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前我省按照国家要求,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服务主体,免费为城乡常住居民提供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21年服务补助经费标准为70元/人,服务内容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老年人、孕产妇、0-6岁儿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等12类。省卫生健康委通过开展绩效考核、规范资金管理、加强专业人员培训、强化项目宣传等措施,不断提高项目执行力,增强项目实施效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公共卫生差距不断缩小。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