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建〔2022〕70号
李铁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都市圈文教卫资源共享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省政府医养结合服务相关政策出台情况
近年来,省政府出台《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5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0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等一系列文件,部署医养、康养结合工作,推进健康辽宁建设。
二、省卫生健康委推进康养产业发展情况
省卫生健康委按照工作职责,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着眼于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服务需求,着眼于破解健康产业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坚持部门协同、对症下药、综合施策、精准发力,大力推进全省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在强化顶层设计上下功夫。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健全完善政策体系,积极拉动社会资本投入康养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二是在鼓励医养合作上下功夫。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签约合作,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疾病诊疗、康复护理、急诊急救绿色通道、双向转诊等服务,签约服务质量不断提升。目前,全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已达2000余对,覆盖所有养老机构。
三是在提升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上下功夫。实施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组织全省医养结合机构围绕医疗卫生服务开展情况、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和管理相关制度和标准落实情况、常态化疫情防控和传染病防控工作、信息化及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和提高。目前,全省医养结合机构已达210家,为老年人提供了安全、规范、优质的医养结合服务。
四是促进医养结合机构不断发展。我委与省民政厅、省市场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20]2号)。一方面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对养老机构内设的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等,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另一方面对举办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再一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发放运营补贴和机构责任保险补贴,落实了税收、水电气热等各项优惠支持政策,降低了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运营成本和风险,有力地促进了医养结合机构快速发展。目前,全省医养结合机构已达210家,其中医办养94家。
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机构执业,允许并鼓励中医医师在养老机构提供中医保健咨询和调理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五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养老服务上的特色优势,进一步提升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质量。会同省民政厅制定《关于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试点和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18〕10号),全省已开展2批次遴选工作,共45家单位获批辽宁省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示范单位。铁岭昌图东嘎中医院-温馨家园老年公寓名列其中。
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沈阳现代化都市圈发展规划》内容(待印发),配合有关厅局,支持铁岭“湿地+康养”建设,打造区域健康服务中心,引领都市圈健康养老产业发展。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