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完善社区医疗体系推动医养结合向社区延伸的建议》(1094号)答复

发布时间: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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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卫建〔2022〕59号 

田晓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区医疗体系推动医养结合向社区延伸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医养结合工作,连续多年将“推进医养结合”写入省《政府工作报告》,纳入省政府对省直部门及各市政府的绩效考核,有力地推动了全省医养结合工作健康发展。截至2022年年初,全省共有医养结合机构212家,医养签约达2000余对,养老机构均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一、医养结合政策体系逐步完善。省政府于2016年出台了《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56号)。我委与民政等多部门联动,制定多项政策措施,印发了《关于开展我省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以及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等一系列文件,制定发布了省级标准《医养结合基本服务规范》和《安宁疗护基本服务规范》,形成了医养结合领域较为完备的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为医养结合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医养结合机构登记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我委与省民政厅、省市场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20]2号),鼓励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发展。一是大力支持养老机构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对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对举办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二是鼓励医疗机构规范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依法进行登记和备案管理。三是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发放运营补贴和机构责任保险补贴,落实了税收、水电气热等各项优惠支持政策,服务收费标准实行自主定价,并进行公示,有效降低了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运营成本和风险。 

  三、多样化服务模式日渐成熟。大力发展签约合作、养办医、医办养、医养一体等多种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探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经验模式。一医养签约模式。各地卫健、民政等部门协调配合,按照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分布情况、基础设施状况和服务能力,指导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签约服务合作。全省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约已达2000余对。二是医养结合机构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利用闲置床位拓展医养结合服务功能。全省养办医机构达71家,医办养机构达94家。三是健康养老产业模式。支持开展集“养老地产、医疗服务、健康旅游于一体”的服务模式,打造沈阳五彩阳光城、大连乐椿轩长者小镇、营口亲和源等健康养老示范基地。四是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安排部署,我委会同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等部门联合开展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提升行动,支持基层医疗卫生、养老等乡镇社区服务机构,利用现有资源,增加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供给,提升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切实满足老年人健康和养老服务需求,推动形成以社区为依托的居家养老服务圈。 

  四、为老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一是落实老年人医疗服务优待政策。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医疗机构普遍开通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设置了“老年人优先”的标志。二是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用,将老年人纳入重点人群管理,在为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等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为居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为确保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量,我委出台了进一步做实做细签约服务工作的相关政策,老年人签约服务满意率逐年提升 

  今后,我委将结合落实老年健康、医养结合等各项政策措施,参考您的建议,加强社区医养结合工作,不断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安全、便捷的医养结合服务。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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