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加快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建议(第1421254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7-09

         

编辑: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管理员

        

来源:

辽卫建〔2024〕44

张晓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普惠托育服务建设基本情况

  (一)完善托育服务政策体系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托育服务工作,制定了《辽宁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方案》,从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大力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完善综合监管机制等方面确定了重点工作任务。制定了《辽宁省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确定了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支持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工作任务。

  省卫生健康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优化生育支持政策,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切实减轻群众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加强托育行业综合监管体系

  进一步规范托育机构备案要件和流程,制定了《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组织开展提供托育服务机构的摸底核查。开展托育服务统计调查。成立辽宁省托育服务协会。组建了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认真落实《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工作指南》,开展托育机构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落实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加大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省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工作,联合省消防部门共同开展“普惠托育、共同行动”宣传月活动,联合开展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培训、专项隐患排查抽查。

  (三)加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支持推动社区托育服务,新建、改扩建嵌入式、专业化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鼓励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鼓励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建立托育服务机构,探索“医育结合”模式。会同省总工会推荐申报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2家。在火车站、汽车站、医疗机构、旅游景区、用人单位建设“女职工关爱室”和母婴室。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建设托育机构并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2020年以来,我省共申请并获批中央预算内投资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项目40个,获得中央补助资金2820万元。

  省教育厅多渠道扩充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积极构建优质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截至2023年底,全省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89.9%,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为53.1%,分别比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和2.4个百分点,基本满足了人民群众就近入园的需求。

  (四)完善托育服务规范化管理

  国家已出台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登记备案、医育结合、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印发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喂养与营养指南、消防安全指南,实施托育统计调查制度。

  (五)加强托育服务人才培养

  国家修订保育师职业技能标准,在中职、高职和高职本科阶段设立托育专业,组织编印托育高职教材14种、中职教材9种。省人社厅将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培训规划,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相关专业。全省设立市本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技术指导机构14个。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鼓励幼儿园增加普惠性托育资源供给,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条件开设托班,引导医疗机构支持普惠托育服务。

  二是开展托育服务主题宣传月活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工作部署,认真制定宣传活动方案,严密组织实施,提高托育服务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

  三是加强生育友好宣传教育。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4部门《关于落实人口高质量发展要求开展生育友好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会同省直14部门制定我省生育友好宣传教育实施方案。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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