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提〔2017〕34号
金连英委员:
对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群众用药少、价格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注、研究和支持。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出现供应药品品种少、价格高的现象在以往工作中确实不同程度的存在,分析的原因也是比较透彻。而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既有历史原因,也有行政管理体制、药品生产流通和医院管理等方面的原因。
您所关注的问题也正是我们长期以来一直努力改善和解决的问题。近年来,我省相关部门采取综合措施,着力降低药品价格,扩大基层用药范围,落实基层补偿政策。尤其是2017年2月15日,我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在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同步实施,原来存在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一、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有效降低药品采购价格
(一)初步构建了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新机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放管结合、分类采购、公开透明、强化监管,着重从顶层设计、完善制度、强化监管三个维度,先后制定出台了《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辽卫发〔2017〕27号)和《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管理和考核办法》(辽卫发〔2015〕67号),初步构建了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
(二)放管结合、分类采购,药品采购价格有效降低
一是放管结合,服务与监管并重。以医疗机构需求为导向,实行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确立了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主体地位,并落实主体责任。把药品器械工作的职能转变到“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强化监管”上来。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由医疗机构通过带量采购、联合议价的方式与药品生产企业确定药品采购价格。
二是实行分类采购,着力满足临床需求。对于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全国各省现行采购价最低三个省的平均价与辽宁省现行采购价两者之间的低值作为限价,实行限价挂网采购议价;对于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创新药品以及临床用量小、暂不列入限价挂网采购的药品,取全国各省现行采购价最低三个省的平均价与辽宁省现行采购价两者之间的低值作为挂网参考价,实行以市为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联合议价、直接挂网采购议价。
三是实行带量采购、联合议价。坚持同城同价,实行以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联合议价。2017年1月全省14个市和19家省属医疗机构组成的联合议价组,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进行了直接挂网采购的联合议价工作。从议价结果来看,议价成功率为75.05%,平均降幅在15—18%。从议价结果看,有升有降,总体下降,初步实现了保供应与降药价的有机结合;从社会效果看,有效降低了各市、各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的议价成本,社会反映积极。
(三)推进医药购销配送管理体制改革,降低药品流通环节的成本
一是推进医药购销配送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取消对配送企业的省市两级招标遴选,实行资格准入。确立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的质量保障、配送服务负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配送企业的准入、考核、约谈、退出、处罚制约机制和诚信体系,实行省、市分级监管、定期考核和末位淘汰的工作机制。
二是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省卫生计生委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基础上,与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采购中心联合印发了《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辽卫发。细则明确从今年6月1日起,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启动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今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两票制”。提出执行“两票制”是参与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准入条件,药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两票制”的相关规定参与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活动。通过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强化医药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范围,为推进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提供用药保障
(一)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实行统一平台、统一目录、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自2017年2月15日零时起,“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2017)”正式启用,平台现有的25170个药品对所有参与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放。
(二)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范围。2014年,我省出台了《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辽卫发〔2014〕56号),明确规定:纳入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乡镇卫生院(含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除国家基本药物外,允许配备使用30%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新农合药品目录内药品。
三、完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体系,落实专项补助经费
(一)不断完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的政策体系。2016年9月,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11厅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全省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卫发〔2016〕45号),提出了辽宁省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两步走”目标,对完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加强基本药物使用和监管、强化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从而初步建立了以《关于进一步健全全省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卫发〔2016〕45号)为统领,以《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社〔2015〕807号)和《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办法》(辽卫发〔2015〕73号)、《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辽卫发〔2014〕56号)等相关文件为支撑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体系。
(二)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名制确认和补偿资金测算工作,完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偿措施和标准。2016年经过扎实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名制确认和调查摸底,全省945个乡镇的1042个乡镇卫生院,有1031个乡镇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省11567个行政村的18017个村卫生室,有13223个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现了每个乡镇有一所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一所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以市为单位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偿资金的测算工作, 制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偿措施和标准。
(三)不断强化日常监管措施。建立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月报制度。联合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开展全省全面推进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督导检查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辽宁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项目进行了绩效考核;会同省财政厅采取县自查、市核查、省抽查的方式,开展辽宁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各地采取多种措施推动工作落实,推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偿资金落实到位,提高了基层医务人员为群众服务的积极性。目前市、县两级政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主体责任意识和卫生计生部门在项目实施中的主要责任意识有所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进一步规范,全省基本药物采购金额比例进一步提升。
今后,我们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欢迎您继续关注和监督我们的工作。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