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关于社会医疗保险助推分级诊疗工作的建议(第001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06-10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来源:

辽卫提〔20173

 

致公党省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社会医疗保险助推分级诊疗工作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即将出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医改办等7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1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120号)要求,省医改办起草了《辽宁省关于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先后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以及委内有关处室的意见,现正在会签当中,将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和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明确2017年底,所有城市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普通人群规范签约覆盖率达到30%以上,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覆盖率达到60%以上,力争实现全部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覆盖。到2020年,力争将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人群,形成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全覆盖。

二、确定家庭医生组建方式及管理模式

家庭医生构成主要是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的全科医生(含助理全科医生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全科医学培训及考核合格的在岗医师、中级以上职称退休临床医师、乡镇卫生院医师以及乡村医生等。通过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养、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在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进行转岗培训、实行全科医生双注册制度等措施,有效扩充全科医生队伍,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队伍。

根据服务半径和人口,合理划分签约服务责任区域,每名居民自愿选择1个家庭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每个家庭医生团队综合考虑服务能力和覆盖半径,签约居民数量应控制在2000人左右。每年3月底前完成首次集中签约,5月底前完成补签。签约周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后可续约或另行选择其他团队签约。鼓励和引导居民就近签约,也可跨区域签约,形成有序竞争机制。农村地区要以乡村医生为签约主体,在乡镇卫生院团队指导下开展签约服务。

三、建立多渠道收付费机制,完善医保支付方式

一是建立三方共担签约服务费的机制。家庭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约定的签约服务,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有条件的地区财政给予适当支持。服务包中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费用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再另行收取费用;属于基本医疗服务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 

二是合理确定签约服务费。年签约服务费以家庭医生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包费用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对已签约服务包的,除按规定收取年签约服务费外,不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授权各市物价、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共同确定签约服务包的项目内涵以及个人支付、医保支付标准。

三是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和管理制度。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居民实际签约缴费人数和支付标准做好医保基金预算,按照预付制付费方式,每年一季度预拨定点医疗机构80%的资金,年底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拨付其余资金,并建立约束激励机制。完善医保门诊特慢病制度,可将签约居民的门诊特慢病诊疗资金,按人头支付给家庭医生团队,促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覆盖糖尿病、高血压和心脑血管等慢性病患者。允许城镇签约职工使用个人账户为家庭成员支付签约居民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各地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资金可以用于支付医保基金承担的签约费用。

四是完善家庭医生收入分配机制。对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在核定绩效工作总量时予以倾斜。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收入可不计入工资总额。公立医疗机构在核定的绩效工作总量内根据考核结果自主分配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承担签约服务等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二级以上医院要在绩效工资分配上向参与签约服务的医师倾斜。

四、强化签约服务政策支持

家庭医生团队要主动完善服务模式,依据协议为签约居民提供全程服务、上门服务、错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各地卫生计生、人社部门要在就医、转诊、用药等方面对家庭医生给予政策支持,促进家庭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优良服务。城市公立三级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要由全科医学科或指定科室对接家庭医生转诊服务,为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通过给予家庭医生团队一定比例的三级医院专家号、预约挂号、预留床位等方式,方便签约居民优先就诊和住院。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的用药衔接。家庭医生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配备比例合理的国家基本药物和常用的医保报销药品,确保慢性病和恢复期转诊病人用药连续性。对于签约的慢性病患者,可酌情延长单次配药量,最多可以延长至4周用药。各类医联体中的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为家庭医生提供会诊等技术服务和指导可不纳入多点执业备案范围。国家人社部拟在全国范围内选取部分地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我省正在积极推荐和争取沈阳市成为试点。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强化绩效考核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是一项系统、整体工程,发展改革(价格)部门要积极做好签约服务价格的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统筹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项补偿资金,并建立于签约服务数量和质量相挂钩的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分级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基本医保支付政策、人事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能,统一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对签约服务行为的监管。

建立定期考核机制。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将联合制定出台《全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评价指导意见》,从签约数量、有效签约、规范履约和效果体现4个维度确定考核指标体系,明确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各市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签约服务绩效评价。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以及团队和个人绩效分配等挂钩。

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是推进分级诊疗的关键所在,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我们将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贵党及有关党派团体大力的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不断完善各项政策和制度,提高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7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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