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提〔2017〕26号
张俊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设村卫生室(站)医保刷卡点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新农合制度及政策规定,农村居民在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规定费用,个人只自付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农村居民在乡级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时,按照门诊报销比例或最高支付限额看病取药。
2016年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共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通知》(辽卫发〔2017〕24号),提出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基金管理”等“六统一”的具体要求,2017年,我省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医保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并完善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将医保专网与新农合信息平台对接,进而将医保网络信息终端接通到各地村卫生室,实现村卫生室、新农合信息平台和医保经办机构网络互联互通,农村居民“足不出村”看病就医。
同时,全省加快推进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及异地就医即时结报工作,现已建成省、市以及所辖的县(市、区)三级新农合信息化平台并实现互联互通,省级平台完成与14所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平台以及国家新农合平台联通,2016年,先后实现了省内新农合异地就医即时结报和新农合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报,确保广大农村居民就医需求和即时结报服务。
衷心感谢您对新农合事业的关心和支持。今后,我们要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新农合工作的有关要求,坚持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正确方向,强化政府职责,结合广大农民看病就医需求,努力完善新农合制度和管理体制,让老百姓看病就医更加方便、费用结算更加及时。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