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关于加强中医养生市场监管的建议(第039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06-10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来源:

辽卫提〔201735

 

娄东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中医养生市场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省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2016年,省卫生计生委下发了《辽宁省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工作方案》(辽卫发[2016]28号),对社会办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及服务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要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61号)规定的服务项目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不得从事医疗和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禁止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以涉及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健康咨询等为名或假借中医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宣传,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您提出的四点建议非常好,我们已落实到今年的工作安排中,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综合监督机构会同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着力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为,严厉打击各种假借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之名开展的广告宣传、产品营销和其他服务行为。充分利用多种媒体,积极宣传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理念、方法与产品,定期向社会发布服务信息、公布负面清单,不断增强社会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认同感和接受度,培育和激发民众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需求。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继续认真配合,认真开展对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治理整顿。对应当办理工商执照而未办照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严厉打击,依法查处取缔。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承担着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发照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的登记标准、登记程序和登记权限对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登记注册。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申请,一律不核准、不发照。并加强对该类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监督管理。对于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以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及时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继续密切合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中医养生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为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作出新贡献。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更多关注和支持。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7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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