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关于在辽宁省公共场所禁烟立法的建议(第043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6-20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来源:

辽卫提〔2018〕58号

肖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辽宁省公共场所禁烟立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公共场所控烟履约工作开展情况

  为实现全省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我省从2007年起在全省开展了创建“无吸烟医院”活动,2009年,出台了《辽宁省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实施意见》(辽卫函字〔2009〕305号),在医疗卫生系统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率先全面禁止吸烟。2018年,将控烟履约工作作为省市卫生与健康工作目标考核标准,继续推动无烟卫生计生系统创建工作。2014年,省爱卫会、省直机关工委、省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省直机关开展禁烟活动的通知》(辽爱卫委﹝2014﹞1号)及《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机关禁烟标准的通知》(辽爱卫委﹝2014﹞7号),在全国率先启动省直机关禁烟活动。2016年~2018年在省(中)直机关陆续开展了控烟自查和抽查,推动无烟机关创建工作。上述控烟工作的开展,为我省实现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奠定了基础,起到了率先示范作用,为我省控烟工作进入立法程序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意见》,全面推动青少年控烟工作的开展,省爱卫办联合教育部门在中小学校广泛开展控烟工作。按照中国控烟协会要求,结合我省控烟工作情况,省卫生与人口健康教育中心连续多年面向全省各市组织开展中小学中生“拒吸第一支烟 做不吸烟新一代”签名活动。各市认真组织,精心策划,开展了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签名活动。2017年,全省300余所中小学开展了签名活动,签名人数共计15万余人。签名活动中各市还结合当地学校特点,利用班会、升旗仪式、健康教育课、“小手拉大手”等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控烟宣传,向广大青少年传播烟草危害、远离二手烟等健康信息。并通过学生对家长进行劝阻吸烟、戒烟,起表率作用,营造了文明、和谐家庭环境。

  近年来,为进一步加大我省控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力度,推进控烟履约进程,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在每年世界无烟日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宣传吸烟及二手烟危害和控烟理念,帮助公众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同时利用戒烟门诊、12320卫生计生热线免费开展控烟健康干预服务。

  二、我省公共场所禁烟立法进展情况

  目前,上海、杭州、广州、深圳、北京等先后颁布实施地方性控烟法规的省市在执法过程中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障碍。如控烟宣传覆盖范围和方法不够,控烟工作的执法、监督、监测、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全国放缓了控烟立法的速度。根据《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全国层面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已列入立法预备项目,我省也在积极推进立法工作。尽管我省控烟条例尚未出台,但作为全省试点,《鞍山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将作为我省控烟立法时的参考。2018年4月,省委同意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辽宁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列为第二类立法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三、下一步工作基本考虑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公共场所控烟立法工作,我省拟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辽宁省公共场所控烟条例》已列入本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省政府针对控烟立法的议案、提案,要求我们密切关注国家层面的立法动态,及时总结各地区立法经验,积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因此,我委将紧密根据国家层面立法进程,在机构改革完成后,立刻申请进入立法程序。

  二是依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在医院、影剧院、车站、机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室内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开展禁烟工作。同时,结合鞍山市试点情况和其他省市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立法准备工作,进一步加强与工商、城市执法等部门的联系,继续重点研究探索控烟执法体系,保证后续实施效果。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利用媒体、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逐步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提高群众控烟禁烟的主动参与意思,在全社会形成自觉抵制烟草的浓厚氛围。

  四是结合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按相关创建标准在车站、机场、医院内部、社区等人员密集区域设置禁烟警示标识,加派控烟劝导员,加强对公共区域控烟的宣传和劝阻,帮助人们提高自我约束意识。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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