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关于对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护理假制度立法的建议(第041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6-08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来源:

辽卫提〔2018〕51号

 

刘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护理假制度立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截至2017年底,我省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998.4万人,占比66.06%,65周岁及以上人口626.8万人,占比14.35%。其中独生子女家庭是一个庞大的群体,独生子女的父母很多已经步入老年,他们响应国家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为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 步入老年后的权益应该得到较好的保障,这不仅是党和政府重承诺的具体表现,更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同时,子女“尽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独生子女群体照顾老人与日常工作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他们既要忙于工作,又要照顾子女,还要照顾四个老人,精力、压力经受三重考验,“尽孝”缺位现象比较容易出现。设置在岗职工“护理假”制度能为这些家庭排忧解难,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我国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护理假政策,但已有黑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8个省份建立了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护理假制度。其中,重庆、福建、海南、广东四个省份以修改或制定本省老年人保障权益条例的形式,制定了独生子女对患病父母陪护假制度;湖北、黑龙江两省以修改或制定本省老年人保障条例形式制定了对患病父母陪护假制度,其中对独生子女延长了假期;广西省以本省老年人保障条例形式制定了对患病父母陪护假制度,未区分是否为独生子女;河南省以修订计划生育条例的形式制定了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陪护假制度。

  我省在今年1月30日印发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辽宁省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3号)第二条第(十七)项重点任务中明确要求“各地区要制定子女对患病父母的带薪陪护假等家庭养老政策,引导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责任(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各市政府等)”。下一步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共同推进子女对患病父母的带薪陪护假政策,尤其是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政策的落实。

  非常感谢您对独生子女政策的关心,请继续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工作!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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