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关于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报销目录的建议(第021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5-21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来源:

辽卫提〔2018〕27号

 

李铁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报销目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做好中医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工作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件大事,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和要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自2004年开展试点以来,始终坚持惠民、便民的工作宗旨,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重点从保障大病起步,逐年提高筹资标准,完善补偿方案,创新保障机制,改革支付方式,逐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新农合制度平稳运行、健康发展。

  目前,我省各地已经将符合规定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实行协议管理,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在报销范围和比例上向中医药服务倾斜,医疗机构使用中医药及开展中医诊疗项目报销比例可提高10个百分点。

  我省使用的新农合药品目录为《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10年版)》,适用于县及县以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品种共计1258种,其中西药756种,中成药479种,蒙药23种以及常用的中药饮片。2011年,按照辽宁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辽宁省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管理的补充药品目录> 的通知》(辽医改办字〔2011〕11号)精神,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 基层部分)》和《辽宁省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管理的补充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品种及剂型全部纳入《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10年版)》。2013年,为加快推进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障参合农民基本用药需求,我省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的药品品种及剂型全部纳入《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10年版)》。增补的药品品种(剂型)共102个,其中:西药38个,中成药64个。

  2017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新农合制度建设,逐步推进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等六个方面城乡统一,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联合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通知》(辽卫发〔2017〕24号),将《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目录中的甲类药品纳入新农合药品目录范围,在统筹地区以外的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辽宁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12版),动态调整医保目录并完善管理办法。

  下一步,我委将按照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管理和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规定,针对中药配方颗粒、中药饮片以及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调研,逐步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进一步减轻患者的用药负担,不断提高参合农民的新农合保障水平。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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