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关于医师多点执业面临问题的建议(第043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6-19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来源: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卫提〔2018〕56号

  孙寒松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医师多点执业面临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们认真研究了您建议的内容,您提出的政策建议对于我省做好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同时,我省围绕以上内容也提出并落实了很多政策举措。

  2015年以来,我委会同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15〕33号),围绕降低医生多点执业的限制条件,优化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环境等目标任务实施系列有效举措。提出“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等倾斜政策,积极推进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落地见效。特别是2017年,《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修订实施以来,我委积极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卫办发〔2017〕170号),进一步简化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流程。目前,全省注册多点执业医师数达万余人,为全面深化医改,建设健康辽宁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

  一、实施区域注册和多机构备案管理

  一是建立区域注册制度。目前,我省医师执业地点已由过去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修改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二是执业数量不受限制。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以合同(协议)为依据,确定一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其他执业机构进行备案,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

  二、破除阻碍医师合理流动的束缚和障碍

  医师申请执业变更时,不需要原执业机构盖章同意,不需要原执业机构负责人签字。只要医师和拟执业机构达成协议即可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有效推动医师多点执业“松绑”,杜绝了医师多点执业“开口子”但“留尾巴”的问题,消除了医生的顾虑。

  三、进一步出台“医联体”内医师执业优惠政策

  2017年7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79号)明确“医联体(包括跨区域医联体)内医务人员在签订帮扶或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内执业,不需办理执业机构变更和备案手续。”,此举进一步推动梁我省医师多机构执业工作进程。

  四、加快落实医疗执业保险制度

  建立医师多机构执业的执业风险保险制度。我省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五、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全省持续强化医师多点执业监管制度。提高医师执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实行医师多点执业信息公开。2017年起,我省积极推进医师电子证照改革,将医师电子证照改革纳入省市政府目标责任书考核指标加以强力推进。截至目前,全省激活医师信息14.3万人,激活率均达到95%,为对医师执业信息实施全程电子化管理奠定基础。

  今后,我省将在进一步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的基础上,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医师行业自律管理。及时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医师执业管理的政策法规,不断推动医师多机构执业工作取得新成效。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医疗卫生工作的关注和关心,也诚挚欢迎您以后继续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胡淼

  电话:18900915057,传真024-23388057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6月19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