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关于推进辽宁医养结合工作的建议(第002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6-08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来源:

辽卫提〔2018〕7号

 

 

九三学社省委: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辽宁医养结合工作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以整合资源为基础,合理规划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建议

  2016年,我省印发了《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56号),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由多部门共同负责,协同推进,并对如何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努力提高综合医院为老年人服务的能力、加快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和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等提出了要求,客观上必将打破部门分割、政策分割的格局,促进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卫生计生部门严格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对养老机构内设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了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民政和卫生计生部门严格落实《民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对申请举办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及时办理审批。对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申请养老机构许可的,民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符合设立条件的,自受理设立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在医保政策方面,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诊所、卫生室、医务室)以及举办的护理院、康复医院等,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准入条件的,纳入城乡医保定点范围。在认定定点医疗机构过程中,民营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与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将以相同标准予以认定。目前,各市符合相关规定,并有意愿纳入医保定点的28所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已纳入医保定点范围,而且数目仍将持续增长。

  二、关于以各级政府为主导,完善运行机制与管理规范的建议

  (一)统筹做好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建设衔接,科学合理整合资源。一是鼓励养老机构根据自身实际和需要,通过按规定独立设置医疗机构、设立医务室或引入医疗机构分支、与医疗机构合作开辟绿色就诊通道等多种方式,提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二是鼓励中心城区的二级医院或企业医院转为康复医院,或将二级医院部分床位转为康复床位挂康复医院牌子,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医院逆转为老年康复、老年护理机构。三是研究制定医养结合机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健康分级、能力评估、护理服务等行业标准体系。我省提出在“十三五”期间,大力发展老年护理服务事业,全面提升老年护理服务能力。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医养结合及安宁疗护机构能力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服务指南和规范,进一步规范护理服务行为。

  (二)做好规划,加强用地保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将医养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优化建设用地布局,并在用地计划指标上予以优先保障,促进有关项目尽早落地;指导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符合土地供应条件的医养结合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其中,对于非营利性医养结合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依法使用划拨土地;强化对医养结合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监管,严禁改变土地用途。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住建厅指导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统筹规划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科学确定医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合理确定医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积极促进医疗养老设施的均衡配置,保障医养结合设施的建设用地。

  (三)落实税收和财政补贴政策。为推进养老产业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条件的,准予按税法规定进行扣除等。同时,按照国家规定,营改增试点期间,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目前,这些政策在我省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有效减轻了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负担。

  通过持续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发放运营补贴和机构责任保险补贴,2015年起,对全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各类公办及民办养老机构,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参保保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省财政按照各地财政实际支出的80%给予补助,每床补助不超过60元,降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成本和风险,吸引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机构。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2017年,省政府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签订支持辽宁振兴战略合作协议,充分发挥大型银行综合性金融优势,支持我省养老产业加快发展;去年2月,省政府召开产融供需对接工作座谈会,组织省国开行、省农发行、省工行、省农行、省中行、人保财险、百年人寿、华信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对接全省重大项目,加大对健康养老领域内重点企业和项目的资金支持。鼓励银行机构根据自身优势和发展战略明确市场定位,加大对健康养老产业信贷投放,不断创新适合健康养老产业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改进信贷担保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拓宽抵押担保物的范围。

  (五)做好市场准入和标准制定。研究制定医养结合机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完善老年人健康分级、能力评估、护理服务等行业标准体系。我省提出在“十三五”期间,大力发展老年护理服务事业,全面提升老年护理服务能力。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医养结合及安宁疗护机构能力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服务指南和规范,进一步规范护理服务行为。

  三、关于强化人才建设,提高医养结合服务保障能力的建议

  省教育厅统筹设置各高职院校专业,鼓励有条件院校开设护理(老年护理)、老年服务与管理、康复治疗技术、中医保健康复等专业。自1999年大连职业技术学院第一个开办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以来,目前全省共有9所高职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为社会培养了大量人才;同时,各院校结合行业、企业所需,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不断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课程体系,设置《老年人的心理护理》、《老年人膳食与营养配餐》、《推拿与按摩》、《康复理疗技术》、《中医护理技术》等课程,以专业人才培养改革为主线,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养,采用理实一体、养老机构岗位实训和顶岗实习等方式,探索人才培养的新模式,不断提高学生的专业意识、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提升服务社会服务老年人的能力。

  职业能力建设部门将健康管理师、保健调理师等职种纳入政府补贴目录中,参加培训后,按照不同等级给予相应补助。并积极引导、支持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专业教学培训,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培养培训,鼓励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在推动医养结合工作的过程中,各部门相互合作,加强全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岗位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15〕25号),逐步推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2017年,通过报请政府印发《辽宁省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明确要求各市实施养老护理人员培养培训计划,逐年推进,到2020年实现轮训率100%的目标。各地积极谋划,认真实施,依托培训基地抓紧开展培训,其中大连市的经验做法入选全国养老服务业发展典型事例。省里统一组织开展了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有64人获得国家四级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

  四、关于强化科技和信息支撑,满足医养结合服务需求的建议

  (一)搭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进健康信息协同共享。通过几年的努力,我省已经搭建完成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联通全省各市区域信息平台和近100家大型医疗机构,通过基层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省平台汇集了全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的诊疗信息和电子居民健康档案,并开发完成了妇幼信息系统、慢病管理信息系统及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实现了健康医疗信息的互联互通与协同共享,通过互联网技术搭建信息沟通桥梁,为渴望关爱的老人提供人性化服务、实现 智慧化养老服务新模式奠定基础条件。

  (二)积极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设计开发。2017年,省工业信息委重点支持沈阳新松机器人等企业开发智能家居产品,实现智能技术与传统家居行业的跨界融合,为居家养老提供智能化产品保障。组织召开我省IT骨干企业参加的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座谈会,深入贯彻落实《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工信部联电子〔2017〕25号),推荐沈阳东软熙康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参评国家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企业,推动我省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

  非常感谢您对医养结合工作的关心,请继续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工作!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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