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提〔2018〕8号
台盟省委: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多元化医养结合模式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打造专业化从业队伍,加强医养护理人力储备
的建议
(一)建设专业化养老服务队伍。2015年省民政厅与省人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岗位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15〕25号),逐步推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2017年,省民政厅通过报请政府印发《辽宁省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明确要求各市实施养老护理人员培养培训计划,逐年推进,到2020年实现轮训率100%的目标。各地也积极谋划,认真实施,依托培训基地抓紧开展培训,其中大连市的经验做法入选全国养老服务业发展典型事例。省里统一组织开展了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有64人获得国家四级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
(二)出台行业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制定医养结合机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健康分级、能力评估、护理服务等行业标准体系。我省提出在“十三五”期间,大力发展老年护理服务事业,全面提升老年护理服务能力。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医养结合及安宁疗护机构能力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服务指南和规范,进一步规范护理服务行为。
(三)开展继续教育,提升专业素质。省卫生计生委委托中国医大一院开展全省养老护理专业人员培训,将日本、重庆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理念引入我省,目前已为各地共培训100名师资人员,推动各地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还委托省金秋医院开展了养老护理人员的培训。今后还将继续加大专业机构培训力度,将建设若干个老年医学、老年护理等专业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为我省培养更多的医养结合人才。除此之外还将老年保健、康复、护理等知识融入到全科医生培训内容中。已在省内多所三甲医院的老年病科基础上建设全科医学科,将借助老年病学科优势培养全科医生。
(四)引导医疗卫生专业院校增设"医养结合"相关专业。省教育厅鼓励支持本科院校举办老年社会工作、老年护理、老年人保健与营养、老年医学、老年心理学、生命伦理学等课程。鼓励支持高等职业学校举办老年服务与管理、护理(老年护理方向)、家政服务(老年服务方向)和社区康复(老年康复方向)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鼓励支持中等职业学校举办老年人服务与管理、护理(老年护理方向)、家政服务与管理(老年服务方向)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努力培养一大批老年服务的专业人员。
(五)加强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依托养老企业机构建立校外实训基地,使学生在真实的职业环境中实训、实习,熟悉和了解养老机构护理工作性质与内容,熟悉所在岗位的工作流程;了解养老护理职业标准、行业规范,提高护理知识和技能训练;从而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适应能力。积极引导、支持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专业教学培训,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培养培训,鼓励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鼓励支持学校建立养老培训基地,对在岗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支持学校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对在职人员开展轮训、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提高养老护理人员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为养老护理行业提供专业服务的职业化队伍。
二、关于完善养老行业构架,实现医养结合多元发展的建议
(一)简化审批准入。省民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严格落实《民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对申请举办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及时办理审批。对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申请养老机构许可的,民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符合设立条件的,自受理设立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对养老机构内设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了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二)加大医保的支持力度。我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精神,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诊所、卫生室、医务室)以及举办的护理院、康复医院等,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准入条件的,纳入城乡医保定点范围。我省始终将增强老年人就医便捷性作为全省医保制度建设的重点工作任务。多年来,通过全面推进市级统筹,取消市级统筹区域内县区间转诊转院环节;通过推进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改变原有“先垫付,后报销”的结算方式,实现统筹区域内持卡就医即时结算。同时,为方便老年人异地养老而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我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推进城镇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体系建设。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主导建立的、保障基本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就医诊疗,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一定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制度。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按照国家顶层设计和社会保险本质,不应对相同参保人进行差异性对待,单独扩大支付范围。但是,鉴于我省老龄化日趋严重的情况,考虑到老年群体患病率高,医疗费用负担重的特点,我省各地现有医保政策已向老年群体倾斜,老年人相对年轻人的医保待遇更高一些。各地退休职工住院报销比例通常高于在职职工3-5个百分点,普遍达到了90%以上,部分地区的一级医院报销比例甚至超过95%。城镇职工医保将统筹基金收入的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供参保职工支付药房购药、门诊医疗费和住院个人自负及起付线下费用,退休人员不仅不再缴纳参保费用,而且其个人账户划款比例高于在职人员。近年来,全省各市普遍出台门诊特慢病制度,有30余种疾病纳入门诊特慢病病种范围,如高血压、糖尿病、帕金森病、尿毒症肾透析以及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等,受益群体主要是老年人,退休人员占到该项政策享受总人数的75%,沈阳、大连2市还开展了职工门诊统筹工作。从基金的支出结构看,有近50%的基金用于支付老年居民的医疗需求。去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了报销范围,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
在积极推进医养结合服务的同时。我省正探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失能人员住院医疗以外的护理需求由专门的长期护理保险予以解决,既降低了成本,又节约了有限的医疗资源。
(三)强化科技和信息支撑。我省已经搭建完成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联通全省各市区域信息平台和近100家大型医疗机构,通过基层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省平台汇集了全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的诊疗信息和电子居民健康档案,并开发完成了妇幼信息系统、慢病管理信息系统及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实现了健康医疗信息的互联互通与协同共享。推进全民健康信息与“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对接,通过互联网技术搭建信息沟通桥梁,为渴望关爱的老人提供人性化服务、实现“互联网+居家养老” 智慧化养老服务新模式奠定基础条件。
积极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设计开发。2017年,重点支持沈阳新松机器人等企业开发智能家居产品,实现智能技术与传统家居行业的跨界融合,为居家养老提供智能化产品保障。组织召开我省IT骨干企业参加的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座谈会,深入贯彻落实《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工信部联电子〔2017〕25号),推荐沈阳东软熙康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参评国家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企业,推动我省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
(四)加强指导,推动老年病科建设。2018年我省将重点推进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推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全面开设为老服务绿色通道和老年病科或老年病门诊。充分依托社区和医联体、医同体,推进分级诊疗,使社区和居家养老的老年人能够享有慢病有管理、疾病早发现、小病能处理、大病易转诊基本医疗和健康服务,2018年实现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率不低于63%,老年人就医服务绿色通道开通率达到100%,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或老年病门诊率达到100%。
三、关于加快相关政策落地落实,为行业发展扫清障碍的建议
(一)加强用地保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将医养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优化建设用地布局,并在用地计划指标上予以优先保障,促进有关项目尽早落地;指导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符合土地供应条件的医养结合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其中,对于非营利性医养结合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依法使用划拨土地;强化对医养结合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监管,严禁改变土地用途。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住建厅指导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统筹规划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科学确定医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合理确定医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积极促进医疗养老设施的均衡配置,保障医养结合设施的建设用地。通过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深化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充分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对医疗、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配套建设的具体要求,充分发挥规划对医疗与养老设施建设的引导作用,切实推进医疗与养老服务项目落地。
(二)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医养结合机构。
一是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健康养老服务。持续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发放运营补贴和机构责任保险费补贴, 2015年起,对全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各类公办及民办养老机构,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参保保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省财政按照各地财政实际支出的80%给予补助,每床补助不超过60元,降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成本和风险,吸引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机构。
二是加强政策引导。2017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101号),明确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挥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长期性、稳定性优势,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等方式,积极兴办养老社区、养老健康服务设施和机构,增加养老服务供给。引导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康复、医疗、护理相结合的健康养老产业,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一体化的高端养老服务。
三是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健康养老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2017年,省政府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签订支持辽宁振兴战略合作协议,充分发挥大型银行综合性金融优势,支持我省养老产业加快发展;去年2月,省政府召开产融供需对接工作座谈会,组织省国开行、省农发行、省工行、省农行、省中行、人保财险、百年人寿、华信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对接全省重大项目,加大对健康养老领域内重点企业和项目的资金支持。鼓励银行机构根据自身优势和发展战略明确市场定位,加大对健康养老产业信贷投放,不断创新适合健康养老产业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改进信贷担保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拓宽抵押担保物的范围。
(三)总结推广经验。2017年省卫生计生委与省民政厅联合召开全省医养结合工作经验交流培训会议,总结成绩,推广各地经验。2018年征集筛选总结各地医养结合创新模式和典型事例13则,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借鉴,为社会各界参与发展健康养老服务提供了有效做法和样板。
感谢您对医养结合工作的关心,请继续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工作!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