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关于进一步推动民营医院诚信经营健康发展的建议(第12020033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6-27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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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省委:

  贵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民营医院诚信经营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5至2017年,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出台《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在推进社会办医时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充分释放社会办医潜力和活力,促进人才、技术等要素合理流动,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政策,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踊跃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促进社会办医守法诚信经营、规范健康发展。

  一、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一)推动医院改善医疗服务。2015年,省卫生健康委全面启动“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针对人民群众感受最强烈的在就诊环境、服务态度、服务流程、信息透明、急诊服务、纠纷投诉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善门诊、急诊、住院、护理服务,通过门诊、住院“一条龙”服务以及首问、首接负责制等十项举措,要求包括民营医院在内的医疗机构认真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便捷就医、安全就医、有效就医,切实感受到医改的成效。“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广大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明显改善、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医患关系更加和谐。在2017年全国医疗机构满意度调查中,我省门诊患者满意度排名全国第一,住院患者满意度排名全国第二,医护人员满意度排名全国第五,充分反映出我省改善医疗服务取得的积极进展。

  2018年,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新一轮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组织医疗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预约诊疗制度、远程医疗制度、临床路径管理制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医务社工和志愿者制度,创新医疗服务模式,满足医疗服务新需求,不断提升患者就医获得感。

  (二)提升民营医院医疗服务质量。一是推动医师多点执业,为公立医院优质医务人员流向民营医院创造便利条件。2017年,《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修订实施以来,我委积极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简化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流程,实行医师区域注册,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以合同(协议)为依据,确定一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其他执业机构进行备案,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二是支持民营医院参与申报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发挥优质民营医院引领作用。何氏眼科成功创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一东北国际医院成功创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三是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提高民营医院医师水平。2016年起我省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范围扩大到包含民营医院在内的所有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基层医生到三级以上医院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提升临床技能;同时,将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设置标准的沈阳何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民营医院)设立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启动“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聚焦医疗服务质量重点工作,加强医疗技术、医疗行为、临床路径、合理用药和医疗纠纷等重点工作的管理,狠抓核心制度落实,狠抓民营医院管理。瞄准更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医疗安全。

  (三)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为促进我省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我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我省于2018年出台了《辽宁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范》。《规范》确定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并做好属地范围内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工作,要求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制定价格,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开展宣传活动应遵循价格诚信原则。非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服务、药品及一次性卫生材料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医药费用清单制度、贵重药品及一次性卫生材料医患双方确认制度。同时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政策指导,依法规范价格行为,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机构改革后,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监督检查职责转移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以《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辽宁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范》等文件为依据,承接机构改革后转移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监督检查职责。一是加大《价格法》等文件宣传力度,让非公立疗医机构知法、懂法、守法,完善价格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价格自律。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按照“双随机”原则开展相关执法检查,不进行不当干预。依法规范价格行为,尤其是要严格落实价格公示制度。三是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价格欺诈,不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医药费用清单制度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二、创造公平环境,助推民营医院发展

  (一)公平开展职称评定和医院等级评审。省人社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做好卫生系列职称的申报及评审工作,凡是从事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申报标准条件的,可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和评审,民营医院医生与公立医院医生在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省卫生健康委对民营医院参加医院等级评审与公立医院一视同仁,不设置专门门槛。

  (二)享有平等的继续教育机会。省卫生健康委面向全体在职在岗卫技人员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为满足卫技人员学习需求,制订一系列措施:一是保证继教项目数量,近3年,每年举办千余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二是项目举办地基本覆盖全省14个市,方便卫技人员学习;三是学习方式多样化,可通过面授、网络学习等各种方式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四是积极推荐民营医疗机构优秀继教项目申报国家级继教项目,中一东北国际医院(有限公司)、沈阳何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等获批国家级项目。

  (三)享有同等政策知情权。省卫生健康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评定、服务和结果信息“五公开”,相关政策信息及时主动在委网站发布,确保各级各类医院的政策知情权。如职称评审年度工作安排一般以文件形式印发并向社会广泛公布,相关单位均可及时到人社部门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了解职称评审的相关事宜。

  (四)积极引导支持民营医院科技创新。近年来,省科技厅积极引导支持民营医院科技创新,鼓励和支持民营医院搭建省级创新平台、申报计划项目和成果奖。发挥民营医院在相关领域的技术特色,支持沈阳何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组建辽宁省眼科干细胞组织工程重点实验室,实现临床需求与科技研发的无缝对接,不断推进民营医疗机构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有积极性的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各类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开展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支持沈阳九州家圆医院、沈阳何氏眼科医院等4家民营医疗机构开展“生长激素宫腔灌注治疗薄型子宫内膜的研究”等6项相关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吸引经费支持900余万元,研发了一批关键技术并进行应用示范。2018年支持沈阳何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申报的“视网膜祖细胞治疗视网膜变性疾病的关键技术及应用”获得辽宁省科技进步二等奖。

  (五)着力解决民营医院融资难问题。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积极加强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和信贷政策指导,拓展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业务流程,创新信贷品种,加大对包括民营医院在内的民营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一是细化金融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配套文件,加强政策指导,出台《关于深化对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完善再贴现管理制度深化小微和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完善民营和小微企业政策支持体系。加强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政策指导力度。与辽宁省担保集团合作,签订《支持辽宁融资结构优化意向书》,丰富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措施。二是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为金融机构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全年4次对合格金融机构实施定向降准政策,累计释放资金499亿元。其中,为支持小微与民营企业融资,对31家机构的准备金率累计下调2.5个百分点,释放480亿资金。三是降低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发挥利率自律机制作用,引导利率成本下行。2018年12月份,金融机构新发放人民币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环比下降29个基点,连续三个月下降;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环比下降83个基点。四是拓宽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增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本实力。2018年推动和支持盛京、营口、锦州、葫芦岛等银行发行金融债380亿元,增强其资本实力,从而将更多资金用于小微领域。推动民营和小微企业用好债券融资市场。筛选有发债潜质、发债意愿、愿意参与风险缓释工具产品发行的企业,做好政策辅导,为条件成熟时顺利发行做准备。五是持续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生态环境和服务环境。深化辽宁省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小微企业信用培育模式。截至2018年末,辽宁省累计建立小微企业信用档案9.1万户,其中有3万户小微企业取得了金融机构授信意向。六是指导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特点,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根据统计,2018年,辽宁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242项。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将继续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助力包括民营医院在内的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一是充分发挥政策工具引导作用,加大再贷款和再贴现支持力度。二是推动民营与小微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拓宽和丰富融资渠道。三是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普通金融债、资本补充债券,用好同业存单和大额存单,增强资金实力。四是指导金融机构创新特色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五是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提升金融服务质量。

  省金融监管局作为全省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一直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监管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罚,以规范行业发展,净化行业氛围。在加强监管、规范行业秩序的同时,省金融监管局按照监管与发展并重原则,不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积极加快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构建以省担保集团为载体的再担保体系,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各类民营企业发展,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基础上,保持较低担保费率水平,不得收取保证金、咨询费等不合理费用,切实有效降低民营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制定《2019年全省金融工作考核方案》,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对各市金融局推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发挥效能、服务实体经济进行考核,其中明确要求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的在保余额增长不低于30%,督促各市金融局积极主动引导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对民营企业的服务规模,提升服务质量。下一步将继续完善全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推动构建以省担保集团为核心的全省再担保体系。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民营医院提供融资增信服务,推动银行机构积极创新适合民营医院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拓宽民营医院贷款抵押担保范围,提升信贷支持的可获得性。

  三、加强民营医院监管,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一)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同时将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国家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统一监管。我省构建了包括省、市两级质控中心和县级质控小组在内的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网络体系,其中省级医疗质控中心36个,制定质控指标和计划,组织实施对全省包括民营医院在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 工作,并形成年度质控报告。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我省持续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蓝盾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规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为,严厉打击无证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省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持续好转,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健康权益。2018年,全省卫生监督机构检查监督医疗卫生机构31163户,查处医疗违法案件567件,其中警告87户次,没收违法所得69.96万元,罚款522户次,罚款176.72万元,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户,移送或通报其他部门9件(其中检察院督办6件),受理投诉举报728件,全部查处完毕。

  (三)启动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2019年,我委会同省网信办、发改委、公安厅、市场监管局、医保局、药监局等6部门制定下发《辽宁省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从2019年4月开始至2020年2月,在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将民营医院存在较突出的违法违规执业、医疗骗保、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不规范收费乱收费等4类行为纳入整治范围,通过自查整改一批、集中查处一批、严厉打击一批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医疗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建立部门协作、长效监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形成对医疗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和震慑作用,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和执业秩序。

  (四)强化行业协会作用。为增强民营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加强机构间交流,辽宁省医院协会已成立民营医院管理分会,下设整形医院协作组、妇儿医院协作组、综合医院协作组,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目前已吸纳30余家民营医院加入协会。同时,辽宁省医师协会重视民营医院医师力量,沈阳何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作为眼科医师分会会长单位,承担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加强眼科医师全方位培训等重要任务,充分发挥了优质民营医院的模范带头作用。

  (五)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卫生法律法规建立了医疗机构注销或吊销许可证的退出机制。如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再次校验不合格的予以注销医疗机构许可证,对于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许可证。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认真研究,进一步建立健全适合我省情况的医疗机构退出机制。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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