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关于促进“月子中心”健康发展的建议(第12020156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5-24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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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天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月子中心”健康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月子中心(也称为月子会所)一般为生产母亲提供专业产后恢复(即坐月子)服务的场所。目前“月子中心”其经营类型属于劳务服务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促进“月子中心”的健康发展是扩大全面二孩政策实施效应的重要举措,2018年《辽宁省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辽政发{2018}20号)提出促进母婴保健行业发展,通过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月子中心、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等服务机构,增加服务供给,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加快培养月嫂和育儿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实施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印发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作评价方案的通知水平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各类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同时将医疗健康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纳入餐饮业质量安全重要内容及考核指标。

  收到您的提案后,我委高度重视,查阅了相关资料、咨询了有关部门,并赴沈阳的东北国际医院月子中心进行实地调研。由于“月子中心”属于非医疗性的母婴保健服务,非医疗性是指标准涉及的母婴保健服务不应涉及医疗服务,所以目前“月子中心”尚未纳入到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范畴。

  结合您的建议,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月子中心”服务能力的提升。一是在工作对接方面,为了提升我省妇女的健康水平,我们将积极鼓励各地的“月子中心”参与到全省生育全程妇幼保健服务中来,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产妇产后42天随访到新生儿产后访视,“月子中心”在服务方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开展多方面、多层次的合作。同时,大多数月子中心都是依托助产机构进行设置,可以以助产机构为依托,与各级医疗机构加强“医联体”建设,民营机构可以充分发挥资金雄厚、设备先进等优势,在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方面开展特色服务,弥补母婴保健服务方面的空白。二是在人员培训方面,今年我省将母婴保健技术培训纳入到省政府专项行动任务中,针对专业技术难点对基层母婴保健服务人员组织不少于1000人次的培训,我们鼓励和支持“月子中心”的服务人员参加全省母婴保健服务技术的专业培训,并将根据实际需要在培训中增加与“月子中心”相关的产后护理、产妇保健、新生儿保健等相关内容。三是在行业标准方面,201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标准明确服务的种类根据服务对象所处阶段分为备孕保健、孕期保健、产后保健、婴幼儿保健。标准从经营管理、从业人员、环境及设施设备、服务内容、专业技术、文件和记录、检查与服务质量评价、不合格服务的处置和服务改进、争议和投诉等方面,针对我国母婴保健服务行业的特点,在服务的安全、卫生、专业和舒适4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这项标准可全部或部分作为第三方机构对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认证的依据,以提升企业的服务、管理和信誉,同时可激励、吸引或者是淘汰其他未参评企业,带动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妇幼保健服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您提出的各项建议我们将积极与国家和省里相关部门沟通,与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尽快出台加强“月子中心”管理的相关政策,促进“月子中心”规范化、专业化,提升其服务水平,实现阳光运营。我委将继续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妇女儿童生命全周期、健康全过程的管理与服务,为维护全省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建设健康辽宁做出贡献。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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