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关于推进我省养老事业发展的建议(第12020306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5-22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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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心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我省养老事业发展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发挥政府在医养结合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和完善医养结合服务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的建议

  (一)出台文件,构建国家和省级层面政策保障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4号),明确了医养结合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3部委联合制定了《“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围绕老年健康工作的重点难点与薄弱环节,将老年健康服务作为中心工作,优化老年健康与养老资源配置与布局,补齐短板,加快推进整合性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明确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

  近年来,随着我省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和老年人对养老、医疗需求的不断增加,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十分迫切。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2016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56号),全面启动我省医养结合工作,明确了工作目标、任务、保障措施和任务分工。省人大将“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机构”写入新修订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省政府将“大力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写入《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

  省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开展我省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16〕50号)、《“十三五”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辽政发〔2017〕41号)、《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试行备案管理的通知》(辽卫办发〔2018〕77号)、《辽宁省贯彻落实“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卫发〔2018〕26号)等一系列文件,制定了多项政策措施,优化老年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构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整体推动医养结合工作,持续提升老年人健康水平。

  (二)整合资源,探索服务模式

  2016年底,沈阳、大连、辽阳被确定为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本溪、锦州、营口和朝阳为省级试点单位,其他市也均在市区两级设立了试点单位。目前,我省医养结合试点已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试点城乡全覆盖,着力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初步形成了医中有养和养中有医嵌入式、医养实体整合为一式、社区照料中心日托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签约式、医院向养老转型式、集“养老地产、医疗服务、健康旅游”于一体式、临终关怀式、“互联网+医疗+养老”新型居家养老式等8种医养结合服务模式。到2020年,在我省将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共享,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三)各司其职,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

  我省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各级卫健、民政作为医养结合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通力合作,贯彻落实相关文件要求。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的通知(民函〔2019〕1号)》规定,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号主席令)公布之日起,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养老机构的设立由许可改为登记备案制,进一步放宽准入机制,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行业。根据《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辽卫办发〔2018〕77号)规定,对养老机构内设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规定,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18〕24号)规定,各地加快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服务工作,实现医疗、养老资源有效融合。

  二、关于完善“医养结合”服务模式,促进以社区为核心的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的发展的建议

  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所以促进以社区为核心的居家和社区养老仍然是我省主要的养老模式,《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56号)明确了医养结合主要任务之一即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充分依托各类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有意愿的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签约服务关系,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方便老年人就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关于积极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的建议

  一、我省通过构建政策保障,协调促进医养结合发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56号)明确提出了医养结合发展的主要任务,推动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积极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努力提高综合医院为老年人服务的能力,加快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制定保障措施,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对营利与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用地做出明确规定。省政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创新养老发展模式,满足养老需求,促进养老事业发展。鼓励市场机构参与医养结合。激发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活力。积极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扎实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持续优化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营商环境。我省接连出台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意见》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不断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努力实现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国务院医改办将我省“制定社会办医投资指引”作为深化医改典型案例向全国推广。全省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2.3万个,占医疗机构总数的65.26%。共有社会资本举办医院893家,社会办医床位占比达到27%。全省共批准设置二级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128家,吸引社会资本投资超过259亿元。

  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健康辽宁2030”行动纲要》(辽委发〔2016〕51号),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全覆盖行动,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服务,“推进医养结合,为老年人提供治疗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开展医疗服务优质高效提升行动,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转变医疗服务供给模式,构建整合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确实如您所说,我省老龄事业发展任重而道远,人民健康形势依然严峻,人口老龄化、疾病谱变化、生活方式变化等给维护和促进健康带来了一系列新挑战,因此在推进健康辽宁建设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大卫生、大健康理念,立足生命全过程健康保障,坚持健康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的原则,从更高层次、更全方位、更宽领域统筹解决健康的重大和长远问题。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事业的贡献和对医养结合工作的关注。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的关注养老、医疗等问题,我们将与您一起为推动辽宁卫生健康发展而努力。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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