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关于推进我省母婴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建议(第0361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5-27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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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我省母婴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建议》(第0361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统筹规划加快推进母婴服务设施建设

  2017年10月13日,原省卫生计生委联合省发展和改革委等十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卫发[2017]90号),明确了我省母婴设施建设的总体目标、基本要求、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和组织保障。

  (一)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辽政发﹝2018﹞20号)中,将“在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等设置母婴室或婴儿护理台,保障母婴权益”确定为全省人口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十三五”辽宁省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中,明确要求:“增强社区幼儿照料等服务功能,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服务设施建设。”

  (二)将推进我省母婴服务设施建设作为省政府对市政府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2017年,考核内容为:“在母婴设施建设、托育服务、儿童照料、学前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有创新的给予加分。”2018年,考核内容为:“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达到80%”,分值占总分数的10%。

  (三)将旅游景区母婴设施建设,列入评定高A级旅游景区的重要条件;各地将母婴设施建设与爱婴医院创建相结合,如:本溪市,未完成母婴设施建设的医疗单位,取消爱婴医院资格。

  (四)省总工会按照“女职工关爱室”建设的软硬件标准,坚持成熟一批、扶助一批、发展一批、逐步完善的原则,重点在女职工人数较多、具备基本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推动建立“女职工特殊关爱室”,现已建设800余家。

  (五)各市积极推进落实。锦州市政府专门成立了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的锦州市公共场所哺乳室建设领导小组,并成立督导组,指导督促县(市、区)和各单位母婴室建设工作;营口市、葫芦岛市召开相关部门协调会议,明确母婴室建设的工作目标和部门责任;大连市西岗区政府将“女性关爱空间”温馨驿站列为2018年重点民生工作。

  二、关于加强母婴服务设施建设的管理和规划

  (一)坚持需求主导,多元供给的原则。以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推进母婴设施供给主体多元化。据不完全统计,我省在机场、火车站、商业中心、医疗机构、旅游景区、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游览娱乐、用人单位等均有建设母婴设施的案例。

  (二)属地管理、部门协同。按照“谁管理、谁建设”的原则,协调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是否按规定设置母婴设施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从工程建设源头上抓住对此项政策的落实。

  交通部门在汽车客运站规划建设阶段同步设计建设母婴设施,已建成的汽车客运站不具备母婴设施功能的,对候车室等功能区的局部区域进行改造;将母婴服务设施建设作为全省一、二级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双提升”活动重要内容,特别是在春运等重点节假日,指导各地在主要枢纽场站设立母婴哺乳区;按照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 200-2004)、《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等标准和规范,我省一、二级84个客运站均设母婴候车室,并邻近站台,单独设检票口,方便这部分旅客检票上车,还配有旅客咨询员和引导员,帮助母婴购票、提拿行李、送站上车一站式服务。

  文化和旅游部门推进旅游景区第三卫生间建设,内部设施包括成人坐便位、儿童坐便位、儿童小便位、儿童洗手盆、有婴儿台功能的多功能台等便于母婴使用的相关设施。

  卫生健康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卫发【2017】90号),加快推进医疗机构母婴设施建设;2018年,暗访了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了解了母婴设施使用情况,访谈了群众的切身感受,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母婴设施建设水平奠定基础。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在辽宁省境内,沈阳、沈阳北、沈阳南、大连、大连北、丹东、本溪、锦州、鞍山、鞍山西、抚顺北、阜新、朝阳等13个车站,目前均已设置母婴室。

  中国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在机场设置母婴室的通知》(局发明电〔2017〕978号),将设置母婴室纳入机场行业标准内,同时作为机场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沈阳、大连、丹东、锦州、朝阳、鞍山、营口机场均设置了母婴室,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设有17个母婴室,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设有3个母婴室和10个具有母婴室功能的多功能卫生间,在基本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还增加了热奶器、纸尿裤、隔尿垫和玩具等物品,基本上能够满足母亲和婴儿日常使用需要。

  (三)开展调查评估。2018年年初,原省卫生计生委与10部门联合开展母婴设施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评估,撰写了评估报告,并报送原国家卫生计生委;2018年下半年,省卫生计生委开展了母婴设施建设情况调查,制定了《母婴设施建设情况调查方案》,采集了我省所有母婴设施个案信息,夯实了统计数据,摸清了建设底数,掌握了设施配备情况。

  三、关于加强母婴服务设施的宣传推广

  (一)开展宣传活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出台后,我省通过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信、手机报等新媒体进行宣传,如:健康报、沈阳广播电台、新华网、新浪辽宁网、卫生健康委网站、卫生健康手机报等。

  (二)总结推广典型经验。2018年,总结了锦州市、大连市西岗区等母婴设施建设工作经验,为各地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做法。2019年,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推荐我省13家母婴设施建设案例。

  截止2018年底,全省已建母婴设施1289个,已建的总面积约23081平方米,在建的母婴设施139个,在建面积为3188平方米,全省已配置母婴设施场所数为1428个,应配置场所数为1561个,配置率为91.5%。

  我省母婴设施建设刚刚起步,还存在诸多问题,按照您的建议,下一步我们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纳入规划和民生工程。力争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到更多的城市规划中去,纳入到政府必须解决的民生实事中去;并根据各地区、各用人单位、各公共场所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各具特色,需求导向、群众满意,灵活掌握母婴设施基础配置标准,力争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二是融入部门工作全局。将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国家卫生城市省级评审标准;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公共场所建设设计标准和行业标准化建设中,加强公共场所设计建设审查管理力度、纳入新建车站工程设计中、纳入到妇幼保健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评审标准中;逐步完善和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推进国家3A级以上重点旅游景区、省级以上生态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村、乡村旅游示范村、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区等重点旅游集聚区的第三卫生间建设,在未来汽车客运站、机场改扩建中不断完善,合理规划母婴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功能、配置等。

  三是加强调研指导。各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定期组织评估、检查,总结母婴设施建设典型经验,推进标准化建设,及时通报情况和问题。开展我省母婴设施建设情况调查,掌握全省母婴设施建设情况,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我省所有配有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方便群众知晓、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宣传优势,通过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手机报等新媒体,多层次、多角度广泛宣传,提高政府及全社会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重视程度和社会认知度,提高设施利用率和服务可及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母婴的良好氛围。

  非常感谢您的建议,欢迎继续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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