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总体情况
公共场所具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公用物品污染卫生安全风险高等特点。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管,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卫生健康部门的法定职责。
近年来,我省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及监督机构以执法为民、护卫健康为准则,以国家“双随机”监督抽查和全省蓝盾专项整治行动为重点,坚持随机抽查、专项监督与日常监督相结合,对住宿、沐浴、游泳及美容美发四类重点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通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的共同努力,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在为消费者提供舒适环境的同时,在卫生防病工作方面也取得了显著成效。2018年,我委出台了《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明确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及监督范围,同时依据国家卫生标准及规范,进一步规范了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条件。全省共监督检查公共场所49278户次,行政处罚案件425起,罚款42.8万元;完成随机监督抽查任务3588家,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项整治,对904家单位监督检查全覆盖,责令整改204家;加强游泳场馆卫生安全情况监管,对327家游泳场馆监督检查全覆盖,277家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合格率为84.71%,比2017年提高4个百分点。2019年,我省计划完成公共场所卫生随机监督抽查任务5802家,同时以规范住宿场所客房卫生清扫和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为重点,集中开展住宿场所卫生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目前两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媒体曝光住宿场所客房清扫卫生乱象,检查发现部分游泳场所未按规定对水质进行净化消毒,以及社会关注的生活美容场所涉嫌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等,集中反映了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主体责任未全面落实的问题。应当说,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总体态势不容乐观,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法律、标准规定滞后,难以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一方面,一些新兴业态是否纳入公共场所监管范围尚不明确。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新型场所,如棋牌室、证券交易厅、戏水场所、婴幼儿洗浴场所等等,从人员流动性和卫生特征判断,这些场所都可以归属为公共场所,但由于现有法律、标准滞后,缺乏对这些场所的卫生管理、卫生评判标准的规定,因此是否将其纳入公共场所监管范围尚不明确,出现监管缺失。另一方面,现有法律规定不适应新形势监管需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7年实施,《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很多条款特别是法律责任的规定,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监管工作的需要,2018年媒体曝光五星级酒店违规清扫问题后,违法成本过低的矛盾尤为突出。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不能全面落实卫生安全主体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其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但是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不强,履行卫生管理职责不到位,从业人员缺乏卫生知识和法律知识,工作随意,公共场所卫生质量难以保证。特别是一些小规模的个体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卫生问题突出,加之群众对这类场所关注度低,投诉举报少,因此成为卫生监督的难点和薄弱环节。
(三)执法任务繁重,执法保障有限,执法水平有待提升。全省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近4.3万家,无证经营的业户也属于监管范围,而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执法人员仅800人,大量基层执法人员同时还承担着医疗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等监督任务,执法人员数量与监督工作量明显不相适应。受经费、公车改革等因素影响,大部分监督机构执法设备老旧,更新困难,执法用车得不到保障,影响执法工作的开展。执法人员年龄结构老化,接受系统、有效的培训机会少,执法水平难以有效提升。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是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是必须坚守的卫生安全底线,没有卫生安全就没有行业健康发展。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全面推开,我省各级卫生健康部门都应当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多措并举,不断提升监管水平,维护群众健康权益。下一步,我委将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积极为《条例》修订工作建言献策。据了解,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加快推动《条例》修订工作,一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经营者违法成本;二是完善经营者自我过程管理制度措施,促进行业自律;三是强化诚信监管,推进联合惩戒,完善配套标准规范。我委将积极为《条例》修订建言献策,并在新《条例》实施后加强宣传和贯彻执行。
(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执法效能。一是认真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落实日常监管责任。推动各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指导服务,及时完善措施,促进监管方式创新和监管效率提高。二是严格落实公共场所卫生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深入推进住宿场所卫生问题专项整治。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环节的检查,对住宿场所卫生清扫人员配备少、培训不到位,游泳场所池水消毒不合格,生活美容场所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等突出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及时公示查处结果,并深挖原因,强化措施,推动标本兼治。
(三)加强监督体系能力建设,提升执法水平。一是继续以深入开展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加快推进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整体提升监督机构建设水平。二是加强人才培养,不断创新培训形式,强化培训效果,提升监督队伍执法能力。三是加强监督执法稽查,组织开展优秀案例评查,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四是加快推进监督信息化建设,针对公共场所监管过程中卫生风险较高的领域,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互联网等技术,扩大在线监测、自动监控等的应用范围,实施高效监管。
(四)建立健全部门联合、社会共治、打建并举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健全卫生监督执法信息通报机制,将卫生监督检查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促进将公共场所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情况纳入相关行业考核评价内容。推进信用监管,依法依规逐步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充分发挥媒体监督宣传作用,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加大社会监督力度,齐抓共管,努力营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
非常感谢您对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提出的好建议,我们将继续加强此项工作,也诚挚欢迎您继续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