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二胎配套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人口问题的形成是历史、文化、经济、伦理、政策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人口结构及人口素质发展水平关乎国家战略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2015年全国人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并授权省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作出具体规定。2016年我省及时以修正案形式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了相应修改,从两年来的实施情况看,对支持按政策生育发挥了一定作用。落实中央决定,全面两孩配套政策得到了落实。
一、母婴设施建设。2017年我省开展了母婴设施建设工作,目前,全省在机场、车站、商场、单位、公园等已建1717家母婴哺乳室和女职工关爱室,已建的总面积约21653平方米,在建的面积为1478平方米。
二、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发展。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始终把公益普惠作为学前教育的发展方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丰富学前教育资源,提高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2017年,省教育厅等七部门联合出台了《辽宁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的目标。此外,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机制,积极鼓励民办园提供普惠服务,通过提高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降低学前教育成本。我省以推进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为抓手,围绕“扩资源、建机制、促规范、提质量”的核心任务,压实各级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构建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城市公办幼儿园、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村村覆盖幼儿园建设工程,新建、改扩建幼儿园3700多所,建设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1029所,多种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园2901所,普惠性学前教育覆盖率达到68%,构建了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积极优化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保障少年儿童免试就近入学权利。根据《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全面提高义务教育学校软硬件条件和师资条件,解决义务教育阶段二胎儿童、少年“有学上、上好学”问题,尤其保障农村儿童和两胎中女童公平受教育权利。
三、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我省在提高育龄女自我保健意识、普及优生优育知识、预防出生缺陷、为孕产妇提供全程服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提供妇幼健康服务。一是不断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基层妇幼健康服务网络,普遍设置了乡镇级孕期和儿童保健门诊。推动各地设立产科、儿科质控中心,加强质量控制,助产机构全部制订产后出血、羊水栓塞和子痫等抢救应急预案,省市县三级围产期急救已辐射全省,转诊机制日趋完善;二是积极保障孕产妇安全。印发《辽宁省母婴安全行动计划(2018一2020年)和健康儿童行动计划(2018一2020年)实施方案》(辽卫办发[2018]424号),强化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管理机制、孕产妇和新生儿危重报告与救治机制,全力维护每一位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健康;三是开展孕前优生服务。为符合生育政策的计划怀孕夫妻提供健康教育、优生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相关服务;四是开展孕期全程服务。严格实施孕产妇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将控制剖宫产率纳入省市政府目标绩效考核,推广使用统一的《母子健康手册》,实施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五是开展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服务。为准备怀孕和孕早期3个月内的全省农村妇女免费增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等。今后将继续开展宣传教育,普及优生科学知识,宣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重要作用,引导群众树立优生意识,转变行为习惯,做好妇幼健康服务。2016年、2017年共争取中央投资1.94亿元、安排省本级投资2500万元,支持了13个妇幼健康保障机构建设。积极推进全省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中心建设。目前,全省73所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共救治危重孕产妇8470例,其中县级抢救中心1042例,省市级抢救中心7428例。全省50所危重新生儿抢救中心共抢救新生儿7811例,抢救成功7592例,成功率92.1%。
四、延长产假和陪护假。2016年3月23日新修订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根据2017年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省享受的产假平均为154天,其中86.67%的女性产假为150天及以上。
五、生育保险及保障女性就业权益。1994年,国家劳动部印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建立生育保险制度。我省于1997年出台了《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79号),对504号文件进行了细化。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将生育保险纳入社会保险范畴,规定了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等女内容。从法律层面对女职工生育权益进行了保障。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是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可按规定领取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包括基金按比例或定额负担的从怀孕到生育期间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费用;生育津贴(产假工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二是男职工在护理假期间也可享受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的津贴。三是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我省女职工生育享受基础产假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加大了对生育二孩女性劳动权益保障力度。为推动解决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出现的隐形就业性别歧视等问题,大力宣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鼓励妇女就业创业,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不得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有关规定。督促指导各地提升为妇女就业创业服务的水平,为其提供个性化职业指导和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并引导用人单位招用妇女从事各类工作。同时,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引导妇女合法理性保障自身权益,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特长,体现自身价值。
多年来,无论是国家和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层面,还是在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具体工作中,均要求各部门、单位科学合理设置岗位资格条件,尤其是不得设置性别等歧视性限制条件。
进一步延长了产假和哺乳假。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后,为鼓励我省育龄人员按政策生育,新修订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因此,在我省符合条件的育龄人员,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均可按规定享受产假待遇,男方亦可享有15日的护理假。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在生育期间的有关权益,让广大群众在全面两孩政策中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
2017年,我省生育保险参保人数782.4万,基金收入20.8亿元,支出20.3亿元,44.9万人享受生育待遇。我省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居全国第8位,生育津贴发放天数增加60天,也排在全国前列。我省生育保险认真贯彻执行了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落实国家全面二孩政策,依法依规足额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切实保障了广大参保职工权益。但生育保险制度不是生育奖励制度,建立生育奖励制度应从财政等其他渠道解决资金问题。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在生育保险待遇覆盖范围的城乡未就业妇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按此规定津贴待遇与职工工资水平和缴费相关,动态调整,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六、加强计划生育生育服务管理。一是报请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治理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4号),会同省委组织部等共16部门出台了《辽宁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7-2020年)》(辽民发〔2017〕60号),提出发展城乡社区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为社区开展适龄女性优生优育服务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指导各地采取财政投入、部门帮建、企事业单位赞助、开发单位提供等措施,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我省社区服务设施逐年改善。目前,全省城市社区服务站平均面积550平方米,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平均面积406平方米,为社区开展适龄女性生育意愿服务提供了场所保障。三是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指导各地把城乡社区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成员及其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统筹管理。统筹解决社区工作者的薪酬待遇,报酬标准原则上要达到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加强对社区工作者作风建设等培训教育,加强社区工作者的事迹宣传,建立群众满意度占主要权重的社区工作者评价机制,为社区开展适龄女性生育意愿服务提供人力支撑。
七、实施人才战略,解决后顾之忧。积极支持各类医疗机构引进或培养各层次人才,并给予政策支撑,2018年出台了《关于推进人才集聚的若干政策》(辽委办发〔2018〕76号)的落实工作,针对引进培养人才、奖励人才及其团队、激励留住用好人才、减轻企业负担、建设平台载体、保障人才发展、鼓励招才引智等7个方面提出了9条具体政策措施,明确了我省引进各类人才的层次和标准,并及时跟进出台了第一批配套的操作细则。一是对新引进或培养的高级人才及以上人才,省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人最高100万元奖励,其中辽西北地区引进的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正式聘用合同的本科、硕士人才,省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人最高5万元奖励。二是着力招揽全球优秀博士。对业内公认招收单位认定的全球排名前200的国(境)内外高校优秀博士毕业生来辽宁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采取“核实认定、不限名额”的方式,省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人20万元奖励;上述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到辽宁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正式聘用合同的,省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人30万元奖励。三是实行引才荐才奖励制度。全省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每成功推荐并全职引进1名与我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正式聘用合同的省部级高层次人才及以上人才,省政府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一年内成功推荐并全职引进一定数量各类人才的单位或个人,由省政府授予“辽宁引才大使单位”或“辽宁引才大使”称号,并适当给予物质奖励。同时,加快建设医疗服务人员的培训体系。一是鼓励各类医疗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参加“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中的高级研修班、公需科目在线教育等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的相关科目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开阔视野。二是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服务机构积极申报设立国家级、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承办医疗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高级研修班等项目,为基层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才深造提供平台和载体。
八、加大投入。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相关要求,省财政厅围绕财政工作职责,落实各项政策,支持优生优育工作,促进人人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一是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各级财政的投入责任,全面支持两孩政策的有效实施;调整计划生育经费使用方向,重点支持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等工作;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引导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投入计划生育事业。
二是落实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为此,2018年,全省投入资金18.9亿元,保障符合条件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护理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全年享受生育津贴11.1万人次。
三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2018年,省财政投入资金20亿元,支持开展包括各项妇幼服务在内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卫生计生人才培养。其中:投入资金13.2亿元,支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重点做好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以及免费提供避孕药具等工作;投入资金4.7亿元,支持重大公共卫生项目,重点开展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等工作;投入资金2.1亿元,支持包括全科医生培训在内的卫生计生人才培养工作,逐步解决儿科、妇产科等专业医生资质不足的问题。
四是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为引导各市落实《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我省连续制定了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省财政设立了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投入资金超过2.5亿元,主要用于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和改善办园条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支持企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等。同时,自2019年起,建立了学前教育生均拨款制度,逐步实现公办民办和城市农村全面覆盖、重在普惠的财政投入机制。
九、纳入规划。人口工作职责调整后,省发改委对全面两孩政策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应用于人口规划编制当中。2018年省发改委代省政府起草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了《辽宁省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辽政发〔2018〕20号)(下简称《规划》)提出,围绕充分释放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效应,加快推进以一孩为中心向以两孩为中心的配套政策转变,努力提高全省的总和生育率。具体任务:一是加强政策宣传,推动一孩向二孩生育观念转变;二是在全国首次提出,探索对生育二孩的给予更多奖励政策,完善生育家庭税收、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政策,减轻生养子女家庭负担;三是合理规划配置儿童照料、学前教育等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月子中心、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等服务机构。四是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和配偶陪产假制度。鼓励雇主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提供灵活工作时间安排及必要的便利条件,支持妇女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
省发改委把加强妇幼健康机构建设作为全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通过编制实施专项建设规划、争取中央投资和安排省本级投资全力给予支持。为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发改委印发了《辽宁省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重点任务部门分工方案》(辽发改卫生﹝2018﹞527号),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2009年以来,共争取中央投资近8亿元、安排省本级投资约0.5亿元,支持了1所省级、9所市级、45所县级妇幼健康机构和2所省级、11所市级儿科项目建设。“十三五”期间,为满足全面两孩政策对妇幼健康服务能力提高提出的新要求,编制了我省妇幼健康保障工程的专项建设规划,累计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 2.31亿元,支持了18个省、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改善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妇幼保健服务水平。这些项目的实施,显著改善了我省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全面提升了妇幼保健服务水平,为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提供了保障。
十、加强儿科建设。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缓解我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短缺问题,促进我省儿童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物价局制定了《辽宁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目标明确,各项措施既贯彻国家文件精神,又体现地方实际情况,意见明确到2020年,切实解决我省儿科医疗资源配置不够合理、儿童医疗卫生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完善运行机制、强化保障措施,构建功能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富有效率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设立独立的儿科,每千名儿童床位数2.2张。加强儿科医务人员队伍建设,每千名儿童儿科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0.69名,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少有1名全科医生提供规范的儿童基本医疗服务,基本满足儿童医疗卫生需求。
我省将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改革与发展纳入医改整体规划意见明确了加强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儿科和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18项重点任务,将增加儿童医疗卫生资源供给作为“十三五”期间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重点支持地市级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儿科和省、市、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为加强各有关部门对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支持和保障力度,我省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按照全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合理布局区域内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推动开展规范化的儿科诊疗服务,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监管,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发展改革部门将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物价部门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根据儿科服务特点科学核定儿科医疗服务价格。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儿科学专业医学生培养力度。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投入相关政策,并向儿童医院和儿科、儿童康复工作适当倾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按规定将调整后的儿科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配合卫生计生部门指导公立医院完善内部分配机制,调动儿科医务人员积极性。
人口问题是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长期性、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刘志香委员提出的对策和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对于延长产假等待遇奖励问题,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法定假期内,岗位调整、职称评审不受影响。凡是符合相关参评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都可申报参加评审。对于生育二胎家庭给予奖励政策、延长二胎产假时间和设立生育二胎奖励基金等建议,反映了不少家庭现实的呼声。采取经济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减轻家庭的经济顾虑和压力,刺激生育意愿。但能否直接给予二孩家庭经济补助,要统筹考虑我国及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涉及所得税、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问题,仍需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及指导下,做进一步的研究测算和政策论证。具体由相关部门调查研究后提出修法建议,由省人大决定。
今后,省财政厅将继续配合相关部门,探索研究完善生育二孩家庭相关保障政策,支持和保障优生优育工作。配合教育部门督促指导各市县履行主体责任,落实《辽宁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不断优化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全面支持两孩政策实施。
近年来,全省各地坚持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和改善民生的重大工程,以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为目标,积极扩资源、建机制、促规范、提质量,学前教育资源迅速扩大,“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对社会基本公共服务提出更高要求。学前教育是否纳入义务教育体系由国家决定,下一步我省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要求,继续坚持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发展方向,拓宽途径扩大普惠资源,积极鼓励有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公办园,在为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我省一直以来全面构建从学前教育阶段至高等教育阶段的各级各类学生资助体系,学生资助体系实现了“三个全覆盖”,即各个教育学段全覆盖、公办民办学校全覆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覆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做到“三不愁”,即:入学前不用愁、入学时不用愁、入学后不用愁。在本专科生教育阶段,实行“奖贷助勤补免+绿色通道”等多元混合资助,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省政府奖学金、校内资助、全日制普通高校建立“绿色通道”等;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实行“全面享受本专科生政策,奖助学金标准更高”的资助,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三助”岗位津贴等。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的全面实施,已经切实减轻我省高校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负担、降低家庭教育成本;同时,国家明确要求各地不得擅自出台超出自身财力支持范围、超出国家政策规定的免费政策,因此我省未出台相关的免费政策。对于降低二孩家庭教育成本的建议,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我省将认真贯彻落实。
您提出“国家应规定生育保险为强制性购买保险,同时加大财政投入,根据企业生育保险申领情况,给予企业税费减免,填补产假员工替代人手的工资,以补偿企业付出的成本。”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可以有效保障生育保险政策的落实,税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做好征缴工作。根据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家,在国家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无权制定税收政策。但是,针对刘志香委员提出的建议,税务部门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税务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委员所提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建议,人社部门将根据我省实际,认真研究女性二胎生育相关配套政策,待国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时,将适时向国家提出修改建议,加入相关内容,为全面两孩政策的落实营造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人社部门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深入研究进一步延长假期和保障妇女平等就业之间的关系。加强履行组织维权、服务职责,倡导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维护生育二孩妇女的合法权益。
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和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出现,需要我省进一步从法规政策层面研究提高生育水平的方法举措。目前,《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列入省人大2019年度立法修订项目。司法厅将与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密切配合,在积极吸纳委员关于完善二胎配套政策的建议和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共同研究形成修订草案,按照时节点及时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省人大专委会。
我省将借助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手机报等新媒体力量,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全面两孩政策的宣传,加强对育龄人群社会责任感和对政策认同感的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将进一步加大妇幼健康机构的投入力度,按照国家要求积极推进普惠性托育服务工作,不断完善我省鼓励二胎生育的配套政策,扩大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效应。加强对提升妇幼保健能力的宣传,加大对夯实出生缺陷三级综合防治措施等经验和成效的宣传力度。
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布局,新建、改扩建一批幼儿园,重点解决好城镇小区、城乡结合部和乡镇中心区域、人口分散地区、留守儿童集中地区学前教育资源短缺问题,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缓解“入园难、入园贵”问题。
进一步指导各地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增强社区服务功能,为开展适龄女性生育意愿服务提供有利条件。指导社区居(村)委会协助有关部门通过社区宣传栏、公开栏等载体,加强适龄女性优生优育宣传,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现代生育观念,进一步提高生育意愿。鼓励社区运用社会支持网络,为有需要的女性建立、完善的社会支持网络,鼓励她们家人、亲友和志愿者等,为适龄女性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支持和帮助,解决她们在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生育方面的问题。
进一步优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指导各市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逐步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待遇,调动社区工作者实干创业、改革创新热情,为社区开展适龄女性生育意愿服务提供人力支撑。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大力度推动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 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行动方案》(发改社会〔2019〕0160号)要求,通过城企联动方式,加强0-3岁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和3-6岁普惠性学前教育机构建设,增加服务供给。解决按政策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5月26日